越南2025年颁布的《高新技术法》(编号133/2025/QH15)以及2026年出台的《<高新技术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和措施》(编号260/2026/NĐ-CP),全面规定了在越南从事高新技术相关各类投资和经营活动的规范。
本文根据这两部法律文件,详细解读越南目前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优惠政策,以及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扶持政策等,为中国企业在越南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提供参考。
一、越南立法确定高新技术为“战略突破口”
在大量外国投资的涌入下,越南经济近年来实现了稳定快速发展。但在以制造业为主的经济结构下,越南政府正在寻求结构转型与新的突破口。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了 2025年《高新技术法》,确立了将发展高新技术、战略性技术视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防安全和提升国家技术自主能力的“战略突破口”,并出台了全方位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越南在国家层面对于科技和创新项目实行优先投资、鼓励发展的政策,对其给予投资、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最优惠政策和特殊机制,大力发展配套基础设施保障,并加强国际化合作,以吸引和发展高新技术、战略性技术企业及人才。
二、高新技术、战略性技术类企业的认定标准、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企业进行了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划分,根据产品类型、技术标准、营收组成、研发支出、人才结构等标准,将企业划分为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技术企业等,并给予不同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1、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
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具体是指:
a) 生产符合《高新技术法》关于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标准,并属于国家颁布的《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并且
b) 实施符合越南技术标准和法规的环保、节能措施和质量管理体系(在越南没有技术标准和法规的情况下采用区域或外国标准)的产品的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满足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标准的同时,还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a) 拥有技术、合法使用技术的权利,或依法开展技术转让活动;
b) 满足关于营业收入、研发支出、从事研发的员工等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又分为第一类高新技术企业和第二类高新技术企业——
(1)第二类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符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具体要求包括:
a)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须达到企业年净营业收入总额的至少达到70%;
b) 企业研发活动的总支出占年净营业收入总额减去投入价值的比例达到0.5%~2%(视具体规模而定);
c) 大专以上学历研发人员比例达到1%~5%(视具体规模而定)。
(2)第一类高新技术企业标准:
在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之外,还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a) 开展高新技术自主研发活动,具体要求为:研发成果形成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至少达到企业年净营业收入总额的40%;且研发活动支出占企业年净营业收入总额至少达到5%;且大专以上学历研发人员比例至少达到50%;且有与外国伙伴的技术合作。
b) 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具体要求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至少达到企业年净营业收入总额的80%;且研发活动总支出占企业年净营业收入总额减去投入价值(包括进口和内购的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价值)至少达到1%;且大专以上学历研发人员比例至少达到10%;且高新技术产品本地化率至少达到40%。
3、战略性技术企业
战略性技术企业具体是指:
a) 生产符合《高新技术法》关于战略性技术产品的标准,或提供战略性技术服务,并属于国家颁布的《战略性技术产品目录》内的战略性技术产品;并且
b) 境内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达51%以上(总理特批的为吸引重要战略性技术的特殊情况除外);并且
c) 拥有服务于战略性技术产品生产的战略性技术、核心技术;并且
d) 满足关于营业收入、研发支出、本地化率、从事研发的员工等标准的企业。具体包括:战略性技术产品收入至少达到80%;且研发活动支出至少达到1%;且大专以上学历研发人员比例至少达到10%;且战略性技术产品本地化率至少达到40%。
4、高新技术初创企业、战略性技术初创企业
高新技术初创企业、战略性技术初创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a) 从事总理颁布的《高新技术优先投资发展目录》、《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战略性技术目录》、《战略性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技术、高新技术产品、战略性技术产品研发活动;并且
b) 拥有基于技术的创新性技术解决方案、产品或商业模式,具备快速成长能力,并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b.1) 对于已运营三年或以上的企业:连续两年平均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以上;
b.2) 拥有可转让或商业化的技术或产品,并有实际应用、试验或交易结果,以及可行的商业化计划;并且
c) 有体现快速增长潜力、市场拓展能力和国际融入能力的商业模式;
d) 拥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或合法使用权;
e) 实行透明的企业治理,遵守法律规定。
三、对高新技术、战略性技术类企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1、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参考文章:越南出台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进行重大调整)。
2、第一类高新技术企业有权享受投资法、税法、土地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最高优惠和扶持政策;第二类高新技术企业有权享受投资法、税法、土地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3、战略性技术企业有权享受投资法、税法、土地法、《高新技术法》第12条第2款a项和b项规定的政策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政策所规定的最高优惠和扶持政策,具体包括:
a) 优先考虑从高新技术科技与创新计划及依法设立的基金中获得资助和经费支持;
b) 根据《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进出口税》等法律规定享受最高税收优惠;
c) 获得提升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能力的培训支持;
d) 支持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发和商业化;
e) 根据《科技创新法》规定,获得投资、运营经费支持或租赁共用实验室、高新技术研究设施;
f) 企业对赞助费用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费用的应税收入确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
g) 直接负责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和创新计划中的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特别是战略性技术方面的任务,以及根据《科技创新法》规定的资金;
h) 享受《科技创新法》第31条规定的技术解码和技术诀窍获取方面的特殊机制。
4、高新技术初创企业、战略性技术初创企业有权享受:
a) 第20/2026/NĐ-CP号法令(规定国会2025年5月17日第198/2025/QH15号决议关于发展民营经济若干特殊机制、政策的部分条款实施细则和指导)及第264/2025/NĐ-CP号法令(规定国家风险投资基金会和地方风险投资基金会)规定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优惠、扶持政策;
b) 参与实施高新技术任务和战略性技术开发任务时,有权享受第260/2026/NĐ-CP号法令(规定《高新技术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和措施)第4条和第5条规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包括资金经费支付、税收优惠、人才扶持、知识产权和研究成果商业化支持、贷款利息优惠、等;
c) 使用国家投资的研究中心、试验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设施时,前三年享受100%的费用豁免,之后每年享受50%的费用减免;
d) 按照《科技创新法》规定参与受控测试机制;
e) 按照《风险投资基金法》规定,优先获得国家风险投资基金、地方风险投资基金和其他合法基金的共同投资、投资、担保、技术援助或融资准备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