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的《中小企业扶持法》于2017年颁布,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一部在越南国家层面设置的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专门扶持政策的框架性法律。
其中规定了越南对于中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原则、扶持内容、资金来源、对创新初创/产业集群等特殊类型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等,确定了在对中小企业扶持活动中各部门的责任以及对企业的要求等内容,同时与越南《投资法》、《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互相关联和补充,共同构成企业投资相关的法律体系,对于在越南设立的各类企业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一、中小企业的认定
根据越南《中小企业扶持法》第4条规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1)年平均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人数不超过200人;且
(2)满足以下两项经济标准之一:
a) 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亿越南盾;
b) 上一年度总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亿越南盾。
随后发布的《关于<中小企业扶持法>若干条款的详细规定的法令》(39/2018/NĐ-CP)中对此标准进行了细化,将中小企业按规模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1)农业、林业、渔业及工业、建筑业领域的微型企业,其年平均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不超过10人,且年营业额不超过30亿越南盾或总资本不超过30亿越南盾;商业、服务领域的微型企业,其年平均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不超过10人,且年营业额不超过100亿越南盾或总资本不超过30亿越南盾。
(2)农业、林业、渔业及工业、建筑业领域的小型企业,其年平均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不超过100人,且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亿越南盾或总资本不超过200亿越南盾(第1款定义的微型企业除外);商业、服务领域的小型企业,其年平均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不超过50人,且年营业额不超过1000亿越南盾或总资本不超过500亿越南盾(第1款所定义的微型企业除外)。
(3)农业、林业、渔业及工业、建筑业领域的中型企业,其年平均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不超过200人,且年营业额不超过2000亿越南盾或总资本不超过1000亿越南盾(第1、2款定义的微、小型企业除外);商业、服务领域的中型企业,其年平均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不超过100人,且年营业额不超过3000亿越南盾或总资本不超过1000亿越南盾(第1、2款定义的微、小型企业除外)。
二、扶持内容与优惠政策
越南对于中小企业提供了多方面的扶持和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信贷、资金支持:
鼓励信贷机构根据企业信用评级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设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基金,向中小企业提供基于抵押资产、生产经营方案或企业信用评级的信贷担保。
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向创新初创、产业集群和价值链中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资助。
2、税收、会计优惠:
中小企业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适用优惠税率以及减免等政策,具体规定可参考:越南更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微型企业可依法适用简化的税务行政手续和会计制度。
3、生产经营场地扶持:
利用地方土地基金发展工业集群,设立集中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海产品加工区。
对工业区、高科技园区、工业集群中的中小企业给予场地租金扶持,扶持期限自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
不过需注意的是,该项场地扶持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的中小企业和国有资本的中小企业。
4、技术、孵化基地、基础设施扶持:
在国家政策层面,制定政策扶持中型企业技术研发、革新,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
以公私合作伙伴(PPP)形式设立孵化基地、技术基础设施基地、共享工作空间。企业及其他投资、经营组织可参与设立孵化基地、技术基础设施基地、共享工作空间。
孵化基地、技术基础设施基地、共享工作空间享受以下扶持:
a) 依法减免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非农业土地使用税;
b) 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5、市场拓展扶持:
以公私合作伙伴(PPP)形式设立产品分销链。
投资、经营产品分销链的企业、组织,若其供应链中至少有80%的中小企业参与供应在越南生产的产品,则享受以下扶持:
a) 依法减免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非农业土地使用税;
b) 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微型、小型企业依法在招标选择承包商时享受优惠待遇。
6、信息、咨询与法律支持:
完善信息公示系统,将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方案、项目、活动,以及关于信贷、市场、产品、技术、企业孵化等企业需要的信息公布在国家中小企业扶持门户网站上。
建立中小企业咨询顾问网络,减免咨询费用。
建立法律数据库,实施法律扶持计划。
建立、管理、维护、更新、开发和使用法律数据库;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律扶持计划,以提供信息、培养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
7、人力资源发展扶持:
中小企业参加使用国家财政的创业及企业管理培训、为中小企业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的课程时,可减免费用。
国家组织实施针对中小企业的在线培训课程;扶持从事生产制造、加工领域的中小企业开展内部培训活动。
8、针对特定类型企业的专项扶持:
(1)针对从个体工商户转型的中小企业:
a) 免费提供关于企业设立文件、手续的咨询与指导;
b) 免收首次企业登记费及企业信息提供费;对属于有条件经营行业的,免收首次经营许可证的审核费、规费;自首次获得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3年内免缴规费;
c) 自首次获得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3年内,免费提供关于税务行政手续和会计制度的咨询与指导;
d) 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đ) 依《土地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减免土地使用费。
(2)针对创新初创中小企业:
a) 扶持技术应用与转让;扶持使用技术基础设施基地的设备;扶持参与孵化基地、共享工作空间;指导新产品、新服务及新商业模式的试验与完善;
b) 提供关于产品开发与建设、吸引投资、知识产权咨询、执行标准、技术法规、计量、质量等方面手续的深入培训与辅导;
c) 提供信息、宣传、贸易促进、吸引创新初创投资基金投资等方面的扶持;
d) 扶持科研成果与技术开发成果的商业化,以及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利用;
đ) 对创新初创中小企业贷款实行利息补贴政策,利息补贴通过信贷机构实施。
此外,通过减免对创新初创中小企业投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委托地方国家金融机构募集创新初创投资基金等方式,促进对于创新初创中型企业的投资活动。
(3)针对参与产业集群、价值链的中小企业:
a) 提供关于技术、生产工艺的深入培训;就标准、技术法规、计量、质量、按产业集群、价值链制定产品发展战略等方面提供咨询;
b) 提供参与产业集群、价值链的中小企业之间连接、生产、经营需求的信息;
c) 扶持品牌发展,拓展产业集群、价值链产品的市场;
d) 扶持参与产业集群、价值链的中小企业进行试生产、检验、鉴定、产品质量认证;
đ) 对参与产业集群、价值链的中小企业贷款实行利息补贴政策,利息补贴通过信贷机构实施。
《中小企业扶持法》确立了越南对于中小微型企业、初创企业、创新企业等促进经济活力的商业体的保护和鼓励,后续继续通过《关于投资创新型初创中小企业的详细规定的法令》(38/2018/NĐ-CP)、《关于<中小企业扶持法>若干条款的详细规定的法令》(39/2018/NĐ-CP)、《关于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一些特殊机制和政策的决议》(198/2025/QH15)等法律文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以及需求,持续更新、细化政策内容,为中型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作者:Wyn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