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编号:39/2018/NĐ-CP 独立-自由-幸福 河内,2018 年 3 月 11 日
法令
关于《中小企业扶持法》若干条款的详细规定
根据2015年6月19日颁布的《政府组织法》;
根据2017年6月12日颁布的《中小企业扶持法》;
根据计划投资部部长的建议;
政府颁布《关于<中小企业扶持法>若干条款的详细规定的法令》。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调整范围
本法令细化规定《中小企业扶持法》的若干条款,包括:第 4 条;第 14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第 15 条;第 16 条第 2 款;第 17 条和第 19 条。
第 2 条:适用对象
1、依照《企业法》规定成立、组织并运营,且符合本法令第 6 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企业。
2、与中小企业扶持相关的机关、组织和个人。
第 3 条:词语释义
1、中小企业扶持方案:指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活动,利用各种资源,旨在在一个或多个行业、领域、地区,在一个或多个阶段内,扶持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实现目标。
2、中小企业扶持方案牵头机关:指被有权机关交办任务,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协调、监督、评估执行情况,并对本条第 1 款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方案承担全部责任的机关或组织。
3、国家中小企业扶持门户网站:指网络环境下的访问点(网址:www.business.gov.vn),通过整合信息、服务及服务于中小企业活动的应用程序来扶持中小企业。
4、咨询顾问网络:指由各领域具备专业知识、满足中小企业需求的咨询顾问和咨询组织组成的集合,由国家管理机关根据颁布并公开的标准予以认可,以扶持中小企业。
第 4 条:实施扶持的原则
1、对创新初创中小企业、参与产业集群和价值链的中小企业使用国家财政的扶持,应按照本法令第 5 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方案执行。
2、对中小企业的信息、咨询、人力资源开发扶持;对从个体工商户转型的中小企业的扶持,按照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在确定中期或长期阶段扶持目标的情况下,对中小企业的信息、咨询、人力资源开发扶持;对从个体工商户转型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可以按照规定报请有权机关批准的中小企业扶持方案执行。
3、根据扶持资源,中小企业扶持机关、组织决定获得扶持的企业数量,并确保以下原则:
a) 由女性主办的中小企业、使用更多女性劳动力的企业,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先满足条件的,优先获得扶持;
b) 先提交满足扶持条件申请材料的中小企业先获得扶持。
第 5 条:中小企业扶持方案
中小企业扶持方案包括以下内容:目标;扶持对象和条件;选择流程、手续;扶持内容;执行资源;管理、监督和评估执行结果的机制;方案执行时间;其他内容(如有)。
第二章:中小企业的认定
第 6 条: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按规模可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1、农业、林业、渔业及工业、建筑业领域的微型企业,其年平均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不超过10人,且年营业额不超过30亿越南盾或总资本不超过30亿越南盾。
商业、服务领域的微型企业,其年平均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不超过10人,且年营业额不超过100亿越南盾或总资本不超过30亿越南盾。
2、农业、林业、渔业及工业、建筑业领域的小型企业,其年平均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不超过100人,且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亿越南盾或总资本不超过200亿越南盾,但不包括本条第1款所定义的微型企业。
商业、服务领域的小型企业,其年平均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不超过50人,且年营业额不超过1000亿越南盾或总资本不超过500亿越南盾,但不包括本条第1款所定义的微型企业。
3、农业、林业、渔业及工业、建筑业领域的中型企业,其年平均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不超过200人,且年营业额不超过2000亿越南盾或总资本不超过1000亿越南盾,但不包括本条第1款、第2款所定义的小型、微型企业。
商业、服务领域的中型企业,其年平均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不超过100人,且年营业额不超过3000亿越南盾或总资本不超过1000亿越南盾,但不包括本条第1款、第2款所定义的微型、小型企业。
第 7 条:确定中小企业的经营领域
中小企业的经营领域依据关于经济行业系统的法律规定及专业法律规定确定。
若企业从事多个领域,则依据营业额最高的领域来确定中小企业类型。若无法确定营业额最高的领域,则依据使用劳动力最多的领域来确定中小企业类型。
第 8 条:确定中小企业年平均参加社会保险人数
1、参加社会保险人数是指企业管理的、使用并支付工资、报酬,且依照社会保险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全部劳动力。
2、年平均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等于全年参加社会保险总人数除以当年月数,并依据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交的前一年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确定。
企业运营不足1年的,年平均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等于运营各月参加社会保险总人数除以运营月数。
第 9 条:确定中小企业总资本
总资本在资产负债表中确定,并反映在企业向税务管理机关提交的前一年度财务报表中。
企业运营不足1年的,总资本在企业登记享受扶持内容时点前最近一个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中确定。
第 10 条:确定中小企业年营业额
年营业额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总收入,并在企业向税务管理机关提交的前一年度财务报表中确定。
企业运营不足1年或超过1年但尚未产生营业额的,企业依据本法令第 9 条规定的总资本标准来确定中小企业类型。
第 11 条:中小企业的确定与申报
1、中小企业依据本法令附带的表格模板自行确定并申报其规模为微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或中型企业,并提交给中小企业扶持机关、组织。中小企业应对其申报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2、若企业自行发现规模申报不准确,中小企业应进行调整并重新申报。重新申报须在中小企业享受扶持内容之前完成。
3、若企业故意不真实申报规模以获取扶持,则须依法承担责任,并退还其已获得扶持的全部资金及相关费用。
第三章:信息、咨询、人力资源开发扶持
第 12 条: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扶持
根据《中小企业扶持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中小企业有权免费获取计划投资部管理的国家中小企业扶持门户网站以及各部、部级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电子信息页面上规定的信息。
第 13 条: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扶持
1、中小企业可通过国家中小企业扶持门户网站、各部、部级机关的电子信息页面访问咨询顾问网络,以选择适合企业需求的咨询顾问或咨询组织及咨询服务。
2、中小企业向中小企业扶持机关、组织提交咨询扶持申请材料。该申请材料是中小企业扶持机关考虑向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扶持服务的条件。申请内容包括:
a) 根据本法令附带表格模板填写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确定申报表;
b) 企业登记证副本;
c) 企业与咨询顾问网络中的咨询顾问或咨询组织之间的咨询服务协议纪要。
3、中小企业享受使用咨询顾问网络内咨询服务的扶持(但不包括根据专业法律规定进行的行政手续咨询)。
a) 微型企业获得咨询合同价值100%的扶持,但每年不超过300万越南盾;
b) 小型企业最高减免咨询合同价值的30%,但每年不超过500万越南盾;
c) 中型企业最高减免咨询合同价值的10%,但每年不超过1000万越南盾;
d) 从个体工商户转型的中小企业、创新初创中小企业、参与产业集群、价值链的中小企业,按照本法令第四章的规定享受咨询费减免。
4、咨询顾问网络
a) 咨询顾问网络的构建包括已依法规专业法律开展活动的咨询顾问和新形成的咨询顾问,确保以下原则:对于个人咨询顾问,必须确保其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培训程度,符合并满足中小企业需求;对于组织,必须确保满足专业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中小企业需求;
b) 申请加入咨询顾问网络的材料:对于个人咨询顾问,材料包括:简历;培训证书;经验材料;有权机关颁发的文件、证件(对于有条件的投资经营行业);对于咨询组织:设立许可证;经验材料、组织内个人咨询顾问的材料以及有权机关颁发的文件、证件(对于有条件的投资经营行业);
c) 咨询顾问或咨询组织将本款b项规定的材料提交至被指定负责组织咨询顾问网络活动的部、部级机关的牵头单位,以便获得咨询顾问网络认可,并在其电子信息页面上公布,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 14 条: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开发扶持
1、创业与企业管理培训扶持。
a) 国家财政对中小企业创业与企业管理培训课程,至少扶持总费用的50%;
b) 属于特别困难社会经济地区的中小企业学员、女性主理的中小企业学员,可免交培训课程学费。
2、职业培训扶持
中小企业选派劳动者参加初级水平或不超过3个月的培训课程时,可免交培训费。其余费用由中小企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参加培训的劳动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已在中小企业连续工作至少6个月;
b) 男性不超过50岁,女性不超过45岁。
3、中小企业内部直接培训扶持
a) 从事生产、加工领域的中小企业,可获得每年不超过一次的企业内部直接培训课程总费用50%的扶持;
b) 企业内部直接培训课程至少有10名学员。
第四章:对从个体工商户转型的中小企业、创新初创中小企业、参与产业集群、价值链的中小企业的扶持
第 1 节
对从个体工商户转型的中小企业的扶持
第 15 条:提供企业设立材料、手续的咨询与指导扶持
1、申请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由省级人民委员会、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定牵头单位提供免费咨询和指导,内容包括:
a) 企业登记注册的流程、手续、材料;
b) 对于有条件的经营行业,申请确认满足经营条件的流程、手续、材料(如有)。
2、中小企业享受本条第1款规定内容的材料包括:
a)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b) 税务登记证副本;
c) 转型前1年内的规费、各项税款及其他国家财政缴纳款项的缴纳凭证副本(如有)、纳税申报表。
3、免费咨询、指导的登记流程、手续:
a) 个体工商户主向省级人民委员会、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定的牵头单位提交1套本条第2款规定的材料;
b)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有责任对本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提供免费咨询和指导。
第 16 条:企业登记、企业信息公布扶持
从个体工商户转型的中小企业,若满足本法令第15条第2款规定的材料条件,可免交在企业登记机关首次登记的企业登记费;免交在国家企业登记门户网站上首次公布企业登记内容的费用。
第 17 条:首次经营许可审批、颁发扶持
1、从个体工商户转型的中小企业,可免交针对有条件经营行业的首次经营许可审批费、颁发费。
2、从个体工商户转型的中小企业若继续经营有条件经营的行业且规模未发生变化,只需向有权国家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以便重新获得许可证。有权国家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有责任重新颁发许可证。
若从个体工商户转型的中小企业继续经营有条件经营的行业但规模发生变化,则有权国家管理机关有责任就首次许可的流程、手续提供免费咨询和指导。
第 18 条:规费扶持
从个体工商户转型的中小企业,自首次获得企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交规费。
第 19 条:税务行政手续及会计制度的咨询与指导扶持
1、从个体工商户转型的中小企业,自首次获得企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税务行政手续及会计制度的免费咨询和指导。
2、省级人民委员会、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有责任指定牵头单位,负责执行本条第1款规定的税务行政手续及会计制度的免费咨询和指导。
第 2 节
对创新初创中小企业的扶持
第 20 条:选择创新初创中小企业参与中小企业扶持方案的方式
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创新初创中小企业,且满足《中小企业扶持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扶持条件,可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被选择参与方案:
1、由以下机关、组织投资、选择:
a) 《中小企业扶持法》第12条规定的共享工作空间;
b) 其他创新初创扶持组织、服务提供组织、技术基础设施基地、孵化基地、商业促进基地,需满足以下标准:负责人至少具有1年投资、金融咨询及企业扶持、发展经验;组织至少运营1年,为至少10家创新初创企业提供服务,并已为越南境内的创新初创中小企业投资或募集了至少10亿越南盾;
c) 《中小企业扶持法》第18条规定的创新初创投资基金。
2、获得国家级、国际级创新初创奖项,或获得创新产品、项目奖项。
3、获得针对创意、发明的保护证书、文凭。
4、获得科技企业证书、高科技企业证书。
5、由评审委员会直接选择。
评审委员会由方案牵头机关设立并运作,确保以下原则:
a) 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及工作机制由方案牵头机关决定;
b) 评审委员会中至少50%的成员为国内外独立咨询专家、相关协会及其他个人代表;
c) 评审委员会中来自国家管理机关的代表成员以兼职机制运作;
d) 评审委员会在方案整个期间持续运作,并在方案结束后自行解散。
第 21 条:创新初创中小企业的扶持内容
1、知识产权咨询扶持;知识产权资产的开发与利用:
a) 扶持有关知识产权确立、转让、保护手续的咨询合同价值的100%;
b) 扶持有关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政策、战略的咨询合同价值的100%;
c) 扶持有关商标、工业设计、发明的设计、注册保护、开发及价值利用的咨询合同价值的100%;
d) 扶持有关地理标志知识产权资产建立与开发的咨询合同价值的100%。
2、扶持执行标准、技术法规、计量、质量相关手续;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试验与完善:
a) 免费提供与创新初创企业生产经营领域相关的国内及国际标准、法规体系信息;
b) 扶持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咨询合同价值的100%;
c) 减免50%的测量器具样品测试费;减免50%的测量器具、计量标准的检定、校准、测试费;减免50%的符合计量技术要求的预包装商品定量标志颁发费,但每次测试不超过1000万越南盾,且每年不超过1次;
d) 扶持创新初创企业自行组织计量的咨询合同价值的100%;
đ) 在国家管理机关所属测试系统进行商品质量测试时,减免50%的测试费,但每次测试不超过1000万越南盾,且每年不超过1次。
3、技术应用与转让扶持
扶持高新技术应用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费用的50%,但每份合同不超过1亿越南盾,且每年不超过1份合同。
4、培训、信息、贸易促进、商业化扶持:
a) 扶持以下内容的深度培训费用的50%:产品开发与建设;产品商业化;融资;市场开发;与科研组织、个人建立创业网络联系。培训费扶持每门课程不超过2000万越南盾,且每年不超过1门课程;
b) 免费检索、开发、提供有关专利、技术信息、研究成果的信息和数据库;
c) 扶持国内及国际贸易促进展览会展位费用的100%;优先参与使用国家财政的贸易促进计划;
d) 免费提供关于创新初创网络连接、吸引创新初创投资基金投资的信息和宣传。
5、扶持使用技术基础设施基地、孵化基地、共享工作空间:
a) 扶持使用中小企业技术基础设施基地设备费用的100%;
b) 扶持创新初创企业参与孵化基地、创新初创企业共享工作空间费用的50%,但每个创新初创企业每月不超过500万越南盾。
第 3 节
对参与产业集群、价值链的中小企业的扶持
第 22 条:产业集群、价值链的选择标准
选择生产、加工领域的产业集群、价值链以扶持中小企业参与,需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1、对国家或地方国内生产总值 (GDP) 做出重大贡献。
2、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
3、创造高附加值。
4、参与企业密度大。
第 23 条:选择参与产业集群、价值链的中小企业参与中小企业扶持方案的方式
参与《中小企业扶持法》第3条第2款、第7款规定的产业集群、价值链,并在生产、加工领域活动的中小企业,满足《中小企业扶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可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被选择参与方案:
1、与产业集群、价值链中的引领企业有合作、联营合同。
2、有共同采购投入原材料的合同。
3、有共同销售产品的合同。
4、共同建设并使用区域品牌。
第 24 条:扶持参与产业集群、价值链的中小企业的内容
1、扶持针对提高技术水平和现场专门生产技术的培训课程费用的50%,但每个企业每门课程不超过3000万越南盾,且每年不超过1门课程。
2、生产经营联营扶持:
a) 扶持促进产业集群、价值链内部联营的咨询合同价值的100%;
b) 扶持为促进市场发展、提升产品及商品价值而制定商业联营项目的咨询合同价值100%。
3、品牌发展、市场拓展扶持:
a) 扶持国内及国际贸易促进展览会展位费用的100%;优先参与使用国家财政的贸易促进计划;
b) 扶持关于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的咨询合同价值的100%;
c) 扶持寻找信息、推广产品、发展价值链及产业集群品牌合同费用的100%,但每份合同不超过2000万越南盾,且每年不超过1份合同。
4、标准、技术法规、计量、质量咨询:
a) 免费提供与参与产业集群、价值链的企业生产经营领域相关的国内及国际标准、技术法规体系信息;
b) 扶持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咨询合同价值的100%;
c) 减免50%的测量器具样品测试费;减免50%的测量器具、计量标准的检定、校准、测试费;减免50%的符合计量技术要求的预包装商品定量标志颁发费,但每次测试不超过1000万越南盾,且每年不超过1次;
d) 扶持企业自行组织计量的咨询合同价值的100%。
5、扶持执行试生产、检定、鉴定、质量认证相关手续:
a) 扶持产品、商品质量测试、鉴定、检定、认证费用100%;
b) 扶持使用参与产业集群、价值链的企业的商品质量测试实验室;
c) 在国家管理机关所属测试系统进行商品质量测试时,减免50%的测试费,但每次测试不超过1000万越南盾,且每年不超过1次;
d) 扶持向院所、学校等机构委托研究测试以开发产品、服务合同费用的50%,但每次不超过3000万越南盾,且每年不超过1次。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 25 条:各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的责任
1、计划投资部协助政府统一管理中小企业扶持工作,其责任包括:
a) 制定、提交有权机关颁布或根据权限颁布关于中小企业扶持的法律文件;
b) 对各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相关机关组织的中小企业扶持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方案提出意见;
c) 根据《中小企业扶持法》及本法令的规定,汇总中小企业扶持内容计划、中小企业扶持方案;
d) 根据《公共投资法》、《国家预算法》的规定,主持安排发展投资资金以实施中小企业扶持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方案,并依法呼吁、动员其他资金扶持中小企业;
đ) 与财政部配合制定预算并安排经常性支出资金以实施中小企业扶持;
e) 管理、保障国家中小企业扶持门户网站的运营;在国家中小企业扶持门户网站上公布《中小企业扶持法》第14条第1款a、b项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信息;
g) 主持指导本法令第14条第1款、第3款规定的创业及企业管理培训、中小企业内部直接培训的扶持;组织实施面向中小企业的在线培训课程、大众传媒培训课程;指导本法令第13条规定的咨询顾问网络运作规章;组织检查、监督各部、部级机关根据本法令第13条第3款规定的咨询顾问网络咨询扶持活动。
2、财政部的责任:
a) 根据计划投资部汇总的实施中小企业扶持的经常性支出资金预算,财政部依据《国家预算法》的规定,安排经常性支出资金以实施中小企业扶持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方案;
b) 主持指导本法令第13条规定的向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扶持的财政机制,指导本法令第14条规定的国家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人力资源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c) 在方案牵头机关提交有权机关批准后,主持指导国家财政扶持资金用于实施中小企业扶持方案的管理和使用机制;
d) 规定对从个体工商户转型的中小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土地使用费的政策;
đ) 主持并与越南国家银行配合,指导对创新初创中小企业、参与产业集群、价值链的中小企业贷款实行利率补贴的政策。
3、劳动荣军社会部有责任主持指导本法令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对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的扶持。
4、各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有责任:
a) 制定、组织实施创新初创中小企业扶持方案;参与管理领域内产业集群、价值链的中小企业扶持方案;
b) 在部、部级机关的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布《中小企业扶持法》第14条第1款a、b项规定的信息,并发送至计划投资部汇总,在国家中小企业扶持门户网站上公布;
c) 制定标准并认可负责行业、领域内属于咨询顾问网络的组织、个人;在其信息页面上公布咨询顾问网络,同时发送至计划投资部,以便在国家中小企业扶持门户网站上公开公布;指定部、部级机关的下属牵头单位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实施面向中小企业的咨询活动。
第 26 条:省级人民委员会的责任
1、制定、修改并颁布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主张和政策。
2、确保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以根据《中小企业扶持法》及本法令的规定实施中小企业扶持内容、中小企业扶持方案。
3、制定、组织实施对从个体工商户转型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制定、组织实施本地区创新初创中小企业扶持方案;参与本地区产业集群、价值链的中小企业扶持方案。
4、指定牵头单位,负责对本法令规定的申请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咨询、指导。
5、每年定期向计划投资部及相关机关报告本地区中小企业扶持情况。
第 27 条: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牵头机构的责任
1、主持制定、提交有权机关批准中小企业扶持方案,确保以下原则:
a) 部、部级机关在征求计划投资部、财政部意见后,提交政府总理作出决定;
b) 省级人民委员会、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征求计划投资部意见,以确保在一致性、目标及重点扶持对象方面达成统一,然后提交省级人民议会、中央直辖市人民议会决定主张,之后再作出批准实施方案的决定;
c) 根据扶持资源及行业、领域的特殊性,确定本法令第21条、第24条规定的咨询合同100%扶持内容的最大扶持价值。
2、制定协调、监督和评估中小企业扶持方案实施的规章。
3、根据本法令第20条第5款的规定,成立选择参与创新初创中小企业扶持方案对象评审委员会。
4、组织实施、监督、评估中小企业扶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5、每年定期向有权机关和计划投资部报告中小企业扶持方案的部署情况。
第六章:施行条款
第 28 条:过渡条款
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在本法令生效前已开展的中小企业扶持活动,继续按照已获批的内容、计划、方案执行,并可享受本法令规定的新的扶持。
第 29 条:施行效力
本法令自签署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政府2009年6月30日第 56/2009/NĐ-CP 号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令。
第 30 条:施行责任
1、计划投资部有责任配合各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各省及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部署本法令,定期每年向政府总理报告执行情况。
2、各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直属机关首长、各省及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执行本法令。
代表政府,
越南总理 阮春福
PHỤ LỤC附录
TỜ KHAI XÁC ĐỊNH DOANH NGHIỆP SIÊU NHỎ, DOANH NGHIỆP NHỎ, DOANH NGHIỆP VỪA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认定申报表
(Kèm theo Nghị định số 39/2018/NĐ-CP ngày 11 tháng 3 năm 2018 của Chính phủ)
(附于政府2018年3月11日第 39/2018NĐ-CP 号法令)
1. Thông tin chung về doanh nghiệp企业基本信息:
Tên doanh nghiệp企业名称: ………………………………………………………………………………
Mã số doanh nghiệp/Mã số thuế企业代码/税务代码: ………………………………………………………………
Loại hình doanh nghiệp企业类型: …………………………………………………………………………
Địa chỉ trụ sở chính总部地址: ………………………………………………………………………………
Quận/huyện县/郡: ……………………tỉnh/thành phố省/市: ………………………………………………
Điện thoại电话:…………………… Fax传真:…………………………… Email邮箱: …………………………
2. Thông tin về tiêu chí xác định quy mô doanh nghiệp企业规模界定标准信息:
Lĩnh vực sản xuất, kinh doanh chính主要生产经营领域: …………………………………………………………
Số lao động tham gia bảo hiểm xã hội bình quân năm年平均参加社会保险人数:………………………………………
Tổng nguồn vốn总资本: …………………………………………………………………………………
Tổng doanh thu năm trước liền kề上一年度总营业额:………………………………………………………………
3. Doanh nghiệp tự xác định thuộc quy mô (tích X vào ô tương ứng)企业自行认定所属规模(在相应方框内打 X):
□ Doanh nghiệp siêu nhỏ微型企业
□ Doanh nghiệp nhỏ小型企业
□ Doanh nghiệp vừa中型企业
Tôi cam đoan thông tin kê khai trên là đúng và chịu trách nhiệm hoàn toàn trước pháp luật về việc kê khai trên./.
本人保证上述申报信息真实,并对上述申报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ngày日…tháng月…năm年…
ĐẠI DIỆN HỢP PHÁP DOANH NGHIỆP企业法定代表人
(Ký, ghi rõ họ tên; chức vụ và đóng dấu)
(签字、注明姓名、职务并加盖公章)
来源:越南国家法律文件数据库
本文本非官方翻译版本,仅供参考;如需原文,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