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增值税法(2024)


 
                                                                            国会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编号:48/2024/QH15                                                             独立-自由-幸福                                                                                                                                                                                                                                            河内,2024 年 11 月 26 日                                                                                                                                                                                                                                                                                    

                

增值税法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国会颁布《增值税法》。

 

第一章:总体

第 1 条:调整范围

本法规定了增值税的应税主体、非应税主体、纳税人、计税主体和计税、纳税人和退税。

第 2 条: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商品和服务从生产、流通到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消费的税收。

第 3 条:纳税主体

在越南境内用于生产、经营和消费的货物和服务须缴纳罚款,但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况也有发生。

第 4 条:纳税人

1、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和服务的组织、家庭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机构)。

2、进口应纳货物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口商)。

3、在越南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未在越南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组织和不在越南居住的境外个人购买服务(包括附附于货物的服务),但本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况亦如此;越南境内的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向未在越南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组织和非在越南居住的境外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开采活动。

4、在越南未设立常设机构,与越南组织、个人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或数字平台业务的外国供应商(以下简称外国供应商);代扣代缴外国供应商应缴纳税款的外国数字平台管理者组织;武装计算方法,即通过电子商务渠道或数字平台抵扣从在越南未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购买服务处的税款的方式,代扣代缴外国供应商应缴纳税款的越南商业组织。

5、具有为在电子商务大厅或数字平台上经营的经营户和个人办理缴款、扣缴、代缴税款和申报扣缴税款功能的电子商务交易大厅或数字平台管理员。

6、政府详细规定了本条第1、4、5款细则;外国商向越南境内的商业组织提供服务时,适用本条第4款规定的扣税办法的纳税人规定。

第 5 条:非应税实体

1、不允许生产、捕捞、销售的组织和个人加工成其他产品,或者只需经过常规的初加工,以及进口阶段的劳动力、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渔业产品。

2、繁育《畜牧业法》规定的畜牧产品,繁育《种植业法》规定的植物产品。

3、按照《畜牧业法》规定饲养的动物;按照《渔业法》规定捕捞的水产品。

4、盐类产品,包括以海水、天然岩盐、精制盐、离子盐等为原料生产的主要成分是氯化钠(NaCl)的盐类产品。

5、作为国家出售给机场的公共财产的住房。

6、灌溉排水;耕作;疏浚田间沟渠,服务农业生产;农产品生产力服务。

7、土地使用权转让。

8、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学生保险及其他与人有关的保险服务;牲畜保险、睡眠保险、其他农业保险服务;直接为渔业服务的船舶、小船、设备及其他必要工具的保险;再保险;为石油和天然气承包商或外国分包商雇用的在越南消防站和越南与相邻或相对海岸国家达成协议,已联合开发体制的重叠园区内作业的外籍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备及油轮提供保险。

9、以下金融、银行、证券和商业服务:

a) 根据法律规定,对越南政府与外国贷款方批准的贷款协议中涉及信贷机构的服务和费用进行的审查服务;

b) 纳税人非信贷机构的贷款服务;

c) 证券业务,包括按照证券法规定从事证券交易、证券交易、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组合管理等业务;

d) 资本转让,包括将所投资的部分或者全部资本转让给其他经济组织(无论是否设立新的法人)、转让有价证券、转让出资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资本转让,包括将一个企业出售给其他企业用于生产经营,购买企业依法继承转让企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的情况。本项所称资本资金转让,不包括投资项目转让或者资产出售;

đ) 债务出售,包括应付款项和应收款项的出售;

e) 外汇交易;

g) 《信贷机构法》、《证券法》和《商业法》规定的衍生产品,包括:利率互换、期货合约、期货合约、看涨期权、看跌期权及其他衍生产品;

h) 出售由政府设立、国家拥有100%注册资本的具有债务买卖功能的、用于处理越南信贷机构不良债务组织的债务抵押资产。

10、以下医疗、兽医服务:

a) 医疗服务,包括:为人们提供医疗检查、治疗、疾病预防服务、计划生育服务、保健服务、为病人提供康复服务;老年人及老年人护理服务;医疗机构病人转运、房间及床位租赁服务;测试、X射线、成像;为病人提供血液和血液制品。

养老和老年人护理服务,包括为老年人和老年人提供医疗、营养护理以及组织文化、体育、娱乐、理疗和康复活动。

亚利桑那规定的医疗服务包中包含使用药品的,该医疗服务包中包含的药品收入也免征增值税;

b) 兽医服务,包括:宠物的医疗检查、治疗和疾病预防服务。

11、葬礼。

12、利用民间捐赠资金、首批援助资金(占项目总资金50%以上)对文化历史遗迹、风景名胜、文化艺术工程、公共服务工程、基础设施、政策受益人住房等进行社会维护、修缮和建设活动。

13、按照《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规定开展教学和职业培训活动。

14、利用国家拨款的广播电视传播事业。

15、出版、进口、发行报纸、杂志、通讯、特刊、政治书籍、教科书、教材、法律文本、科技书籍、对外宣传书籍、阿富汗文字图书、宣传画、图片、宣传海报;以录音带或录像带、音像册子、电子数据形式存储的书籍;货币及货币印刷品。

16、公共汽车、火车、内河客运等公共客运。

17、国内不能生产的,需要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材料;为油气田勘探、开发活动而需要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需要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配件、专用运输工具和材料;国内不能生产的,需要进口来为企业形成固定资产或从国外租赁用于生产、经营或租赁的飞机、直升机、滑翔机、简易平台、船舶等。

18、根据主板长和外交部发布的国防和安全产品清单所列;根据总理发布的国防和安全工业产品和服务进口服务清单。

19、首批援助物资及无偿援助物资进口;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国际组织销售对越南提供首批无偿援助物资及服务。

20、转口贸易货物、过境越南境内的货物;临时进口复出口货物;临时出口复进口货物;符合外商资格的出口加工合同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非关税区及非关税区与境外之间的货物与服务贸易。

境外租赁融资公司进口货物经海关监管直接进入非关税区,支持其他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21、继承《技术转让法》规定的进行技术转让;继承《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转让;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软件产品和软件服务。

22、 进行进口阶段未加工成艺术品、商品或其他产品的金条或金块。

23、未加工转化的属于政府目录所列限制性出口产品的原始矿产资源,或经初加工但仍属国家限制出口目录的矿产资源产品。

24、用于替代人体器官的人造产品,包括永久入户人体的产品;拐杖、轮椅等残疾人专用设备。

25、年营业额不超过2亿越南盾的家庭、个人经营单位生产销售货物及提供服务;非经营性单位产生非经营性资产;国家储备机构销售战略物资;加征的行政事业性政府收费及性基金。

26、下列进口货物:

a) 根据《出口税收法》和《进口税收法》的规定,在进口关税剥夺内向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行业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专业组织和人民武装部队的礼品;

b) 享受越南个人税收的组织和个人在《出口税收法》和《进口税收法》规定的税收组织内的礼品和免税品;在《出口税收法》和《进口税收法》规定的税收税收组织和个人享受税收税收的外国和个人的物品以及在进口税收法中偷渡内的动产;

c) 根据《出口税收法》和《进口税收法》规定属于进口税收旅游业标准内的;

d) 根据政府规定,支持和赞助预防、控制和克服灾害、自然灾害、流行病和战争后果的进口货物;

đ) 根据法律规定列入边境居民买卖、交换货物清单,并在法律规定的进口免税范围内,为服务边境居民生产、消费而边境贸易、交换的货物;

e) 国家主管机关进口《格栅法》规定的国家文物、餐饮和珍宝。

27、经营本条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服务的经营机构,无权城镇或者退还进项增值税,但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适用0%增长率的情况。

28、政府应本条规定。

 

第二章:计税范围及方法

 

第 6 条: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计算依据是计税价格和增长率。

第 7 条:计税价格

1、计税价格如下:

a) 经营机构销售的货物和服务,销售价格不包含增值税;对于需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商品或服务,其销售价格中已包含特别消费税,但不含关税;对于需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货物,其销售价格中已包含特别消费税,但不含关税;对于需征收特别消费税和环境保护税的货物,其销售价格中已包含特别消费税和环境保护税,但未包含关税;

b)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按照《出口税收法》核定的应税价格,加上进口关税,加法律规定的附加进口税(如有),加特别消费税(如有)和环境保护税(如有);

c) 对于交换、内部消费、赠与、转让的货物和服务,应税价格为这些活动发生时相同或后续类型的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价格。

对于符合商业法规定的促销商品和服务,应税价格确定默认;

d) 对于资产租赁活动,租金为人民币。

采用按期支付租金或者按住房期预付租金方式租赁的,计税价格为按期支付租金或者按住房期预付租金方式,实质上;

đ) 以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方式出售的商品,价格按照该商品的批量销售价格计算,合法,合法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利息;

e) 加工货物,其加工价格权威;

g) 对于建筑安装活动,已完成并移交的工程、工程项目或部分工程的价值不包括增值税。未发包材料、机器设备的建筑、安装工程,计税价格为建筑安装工程价值犹太人材料、机器设备价值后的剩余金额;

h) 对于房地产经营活动,是指房地产销售价格(法定税率)下降,向国家预算支付的土地使用费或房地产土地价格。

i) 对于以佣金形式买卖货物和服务的代理、活动,从这些活动中获得的佣金不包括增值税;

k) 使用发票发票的发票价格为含增值税的货物和服务价格,应税价格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借款价格=付款价格/[1+商品和服务增长率(%)]

l) 对于赌场经营服务、有奖电子游戏及博彩服务,应税收入为营业额未使用退还客户的奖金金额和支付给客户的奖金金额(如有),该收入包括特别税费,但不包括增值税;

m) 对于特定生产活动,包括:越南电力集团的电力生产活动;运输及装卸服务;以旅行社形式提供的旅游经营服务;典当服务;按公布价格(封面价格)出售的需补税的书籍;印刷服务;对于评估机构、赔偿审查机构、第三方报表机构、征收工资或佣金的100%赔偿货物处理机构,其应税价格作为公平纳税的销售价格。政府对本项目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规定了具体计税价格核定标准。

2、本条第1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的计税价格包括经营单位可征收的附加费和附加费。

3、政府应详细规定本条细则。

第 8 条:纳税期限

1、变异确定时间规定如下:

a) 就货物而言,是货物或使用权力转移至攻击的时间或开发票的时间,无论货款是否已定价;

b) 对于服务而言,是指服务提供完成的时间或开具服务提供发票的时间,无论是否已预付款项。

2、下列货物和服务的确定时间由政府规定:

a) 出口货物、进口货物;

b) 电信服务;

c) 保险业务服务;

d) 电力供应活动、电力和清洁水生产活动;

đ) 房地产经营活动;

e) 建筑、安装和石油和天然气作业。

第 9 条:税率

1、以下商品和服务适用0%税率:

a) 出口货物,包括:越南销售给境外组织、个人并在越南境外消费的货物;越南境内销售给予免税的机构和在越南境外消费、直接服务出口生产活动的货物;隔离销售给已办妥出境手续的个人(外国人或越南人)的商品;援助商店出口的商品;

b) 出口服务,包括:直接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和在越南境外消费的服务;直接向消防发展的组织提供和在越南境外消费的服务、直接服务于出口生产活动的服务;

c)其他出口货物和服务,包括:国际运输;在越南境外使用的车辆租赁服务;直接或通过代理提供的国际运输航空和航海业服务;在境外或消防升级进行的建筑、安装活动;向境外提供数字信息内容产品,并根据政府规定在越南拥有境外消费的记录和证明文件;用于为外国方修理和维护车辆、机械和设备并在越南境外消费的备件和替换材料;按照法律规定加工后供出口的过境货物;出口时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服务,本条d项规定不适用0%增值的情况;

d) 不适用0%税率的情况包括: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向境外转移;离岸再保险服务;信贷服务;资金转移;衍生产品;邮政和电信服务;出口本法第5条第23款规定的产品;烟草、酒类、啤酒的进口和出口;境内购买并出售给消防区企业的汽油和石油;在消防公平销售给组织和个人的汽车。

2、以下商品和服务适用5%的税率:

a) 生产、生活用水,不包括瓶装水、罐装水及其他软饮料;

b) 法律规定的肥料、肥料矿石、农药、动物生长刺激剂;

c) 为农业生产及开凿、疏浚运河、沟渠、蓄水、湖泊的服务;种植、照料植物及预防植物病虫害;农产品加工、保鲜;

d) 未加工成其他产品或者仅经过常规初加工的乳酸产品、人工林产品(木材、竹笋产品)、牲畜产品、水产养殖产品和捕捞水产品,但本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产品也是;

đ) 旋胶乳、片状胶乳、粉丝胶乳、颗粒胶乳等形态的橡胶胶乳;用于制作渔网的网、绳索和线;

e) 利用黄麻、莎草、竹子、椰子、稻草、椰壳、椰壳、水葫芦等再生农业材料制成的工艺品;粗纺棉;新闻纸;

g) 海上渔业;船舶按照政府规定用于农业生产的专用机械设备;

h) 医疗器械管理法规规定的医疗器械;预防和治疗疾病的药品;药品成分和药材是生产药品和预防药品的原料;

i) 用于教学和学习的设备,包括:模型、图纸、黑板、粉笔、尺子、圆规;

k) 传统民间表演艺术活动;

l) 儿童玩具;除本法第5条第15款规定的图书外的各种图书;

m) 《科学技术法》规定的科学技术服务;

n) 根据《住房法》规定的出售、租赁和分期购买社会住房。

3、本条第1款、第2款未规定的商品和服务适用10%的税率,包括在越南未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和数字平台向组织越南提供和提供的服务。

4、经营多种商品和服务及增值税税率不同的(包括不征收增值税的)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增值税申报;经营机构免税增值税的,则必须按照该机构生产和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的最高税率计算纳税。

5、未加工成其他产品或者仅经过常规初加工,用于饲料或药材的劳动力、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渔业产品,按照劳动力、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产品规定的增长率进行。

收集用于恢复再利用的配额、副产品、配额的,出售时应按照已出售的配额、副产品、配额的征收税率。

6、政府详细规定了本条第1款、第2款的实施细则。

第 10 条:税款计算方法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包括扣税法和直接计算法。

第 11 条:扣税法

1、扣税法规定如下:

a) 按扣税法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销项增值税额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b) 销售项目相当于发票上记录的销售货物和服务的泰国。

增值税发票记录的销售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相当于销售应税货物和服务的应税价格乘以该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增长率。

使用发票上的发票支付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的,销项发票金额以发票支付价格下降按照本法第7条第1款第k项规定的发票金额确定;

c) 允许城镇的进项条件相当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发票、进口货物增值税缴款书或者购置服务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且符合本法第4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并符合本法第14条的规定。

2、适用扣税办法的经营单位、会计、发票和制度规定,全面实行会计、发票和制度规定,包括:

a) 年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收入达到10亿越南盾或以上的企业,但从事生产、经营的家庭和个人情况;

b) 经营单位自愿适用减少免税方式,但从事生产、经营的家庭和个人个体;

c) 外国组织和个人为开展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活动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应按照越方申报、纳税和征收的减税方式征收税款。

3、政府应详细规定本条细则。

第 12 条:直接计算法

1、金银珠宝购销加工业务的增值税额,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增值税额计算。

金银的购销和加工活动的增加值,相当于销售金银珠宝的含税收入增幅对应采购金银珠宝的含税成本确定。

如果经营机构有金银珠宝的购销加工业务,则必须对这些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并按照增值税直接计算法缴纳税款。

2、按营业额直接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则如下:

a) 适用范围包括:

a1) 年营业额低于10亿越南盾的企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盟,但酌情适用本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减税办法的情况;

a2) 从事生产经营的家庭和个人,但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

a3) 在越南未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组织、非越南居民且其收入产生于越南但未完全实行会计、发票和凭证制度的外国个人,本法第4条第4款规定的外国供应商;

a4) 其他组织,但依照本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减税方式纳税的组织;

b) 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b1) 商品分销及供应:1%;

b2) 不包工包料的建筑服务及工程:5%;

b3) 生产、运输、与货物相关的服务,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3%;

b4) 其他经营活动:2%;

c) 计算增值税的收入为销售发票上记录的货物和服务,包括经营机构征收的附加费和额外费用。

3、从事生产、经营的居民户和个人,不实行或者不完全实行法律规定的会计、票证制度的,应当按照《税收管理法》规定的纳税方式纳税。

4、政府具体规定本条第1款实施细则。跨境电商详细规定本条第2款b项中适用比重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第三章:税收减免、退税

第 13 条:减免免税、退税禁止行为

1、购买、兑换、销售、组织宣传或附带交易发票。

2、虚构交易不存在商品、服务或实施违法交易行为。

3、在暂停营业期间开具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发票,但为履行暂停营业通知发布前已供应的合同并向客户开具发票的情况发生。

4、使用非法发票、证件,违反政府规定使用发票、证件的。

5、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传输电子发票数据。

6、伪造、盗用、非法访问或者破坏发票和文件信息系统。

7、给予、接受、安排抽税或实施其他与发票和文件有关的行为,以获取税收减免、退税、税收用或逃避税收。

8、共谋、包庇税务人员之间、税务机关与企业、进口商之间、企业与进口商之间相互勾结,使用发票、单证,非法使用发票、单证款抵扣税款、骗取退税、侵占税、逃避增值税的行为。

第 14 条:增值税进项税城镇

1、按扣税法征收西藏的经营机构,县名单进项西藏:

a) 用于生产和交易的应纳税货物和服务的货物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可纳税货物和服务的损失,包括损失的应纳税货物和服务、运输过程中因物理、化学性质、自然损失的货物等未补偿的进项增值税;

b) 用于生产和贸易应税和非应税货物和服务的货物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只能从用于生产和交易应税货物和服务的货物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中。经营机构必须分别核算可少数民族和不可应税货物和服务的货物和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可能单独统计的,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货物和服务收入占货物销售和服务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犹太人中,统计相应的进项税额;

c) 向使用首批援助物资和无偿援助物资的组织和个人出售的物资和服务的进项可进行第一个城镇;

d) 用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活动的货物和服务的进项可春节;

đ) 当月或当季产生的进项纳税额,准予在下个月或下个季度抵扣。

企业发现纳税申报或者纳税进项有误或者不齐全的,可以在税务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宣布进行税务稽查或者税务检查的决定前,按照以下程序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当年或者季度的纳税申报错误或者不完整,导致应纳税额增加或者应退税额减少的,应当在当年进项或者季度补报;纳税人必须补缴应补的附加税款或者追缴相应的已退还的税款,并由国家拟定征收关税款(如有)。

纳税人可进行补充申报的情况,如发现抵扣增值税额或当季的纳税申报存在错误或遗漏,导致当期应纳税额减少,或对可结转至后续月份/季度的待抵扣额产生增减影响,而仅改变当期应纳税额的;

e) 对于不得已城镇的进项增值税,经营机构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其计入企业所得税费用或固定资产原价,但按照政府规定的无现金支付方式购买的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

g) 政府应详细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城镇情况:为劳动者配置的固定资产相关货物和服务;以资产出资的情况;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发票上注明被委托方名称的;9座及以下乘车作为固定资产的;采用封闭生产、集中核算模式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进项变量抵扣条件如下:

a) 持有本法第4条第3款、第4款规定的购进货物、服务的增值税发票、进口增值税完税发票或者代为前置增值税的完税凭证。

b) 持有购买、服务的非现金支付凭证,但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况的货物;

c) 出口货物和服务,除具备本条a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对外非出口的货物销售、加工、服务提供合同;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发票;支付现金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提单、货物证明(可选)。政府详细规定了通过境外电子商务平台出口货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同类条件。

3、不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减税规定的经营机构以及本法禁止的行为开具的发票和文件,不享受增值税减税优惠。

4、政府详细规定本条细则。

第 15 条:增值税退税

1、出口退税规定如下:

a) 企业单位在一个月或一季度内出口货物或服务,且其进项未全额抵扣金额达到3亿越南盾或以上,将按月或按季度退还货物,但货物进口又出口到其他国家的情况;

b) 一月份或一季度内,同时有出口货物和服务以及在国内消费货物和服务的经营,必须单独统计用于生产和交易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单独统计的,出口货物和服务的进项按额退税发票计算货物和服务收入与应税货物和服务总收入的比例确定。退税期限自增值税进项开始连续抵扣且未退还的纳税期间起至申请退税的纳税期间确定。

出口货物和服务的进项增值税额(包括另外统计的进项增值税额和按照上述确定的进项额)抵扣国内消费货物和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如果剩余金额为3亿越南盾或以上,则经营机构可以获得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税。出口货物和服务已确定的进项增值税,因超过上一退税期出口货物和服务收入的10%而尚未退还的,应在下一退税期期间,同步下一退税期出口货物和服务收入的增值税。

2、投资退税规定如下:

a) 登记按扣税法追究已纳税的经营机构,在投资阶段有按投资法规定进行的投资项目(新投资项目、新增投资项目)(包括分割多个投资阶段或多个投资项目的投资项目,不形成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或投资阶段有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且在投资阶段发生但尚未退还的进项地震,应将其抵扣正在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征的山谷:(如有)。抵扣后,如果投资项目的进项尚未全额抵扣3亿越南盾及以上,则将退还伏羲。

已完成投资项目(包括分成多阶段的投资项目、有阶段的投资项目、已完成的投资项目)但尚未退还投资阶段(投资项目、已完成的投资项目)产生的经营单位,单位应自投资项目之日起或投资阶段、投资项目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报送一批退税申报材料。

投资项目完成日期或者投资阶段或项目完成日期为投资项目产生收益的日期或者投资阶段或项目产生收益的日期。条本所称收入,不包括试运行期间的收入、金融活动的收入、投资项目原始所得税的收入;

b) 下列情况下,经营机构不享受增值税退税待遇,但可以根据《投资法》规定,将投资项目未越南的税额结转至下一期:

b1) 企业的投资在提交退税材料时未足额追缴注册资本;项目不具备《投资法》所规定的从事有条件投资行业的全部经营条件或者未在经营过程中持续保持工厂经营条件的,但根据《投资法》和专门法律的规定,在工厂投资阶段须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有条件投资行业经营许可,以及根据《投资法》和专门法律规定的获得有条件投资行业营业许可的投资项目;

b2) 开发资源、矿产的投资项目(不包括本条第1款规定的油气田勘探开发项目)和生产本法第5条第23款规定的资源、矿产开采后加工成其他产品的投资项目。

3、专营适用5%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经营制度,其进项增值税税额在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后未当年3亿越南或以上的,则可退还增值税税额;或者生产适用多种增值税的服务业的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分配率退税。

4、按照扣税法追缴增值税的企业,在企业解散、破产时,其多缴的增值税或者未足额抵扣的进项变量,可以退还。

按照减免税办法纳税的合作社组转制为合作社的,合作社组应继承其多征税的增值税或未足额城镇的进项,并按规定征收扣、退税。

5、持有护照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及居住在国外的越南公民,对在越南购买并出境时注明的商品,有权享受退税。

政府就本条所列情况规定了退税的文件、详细程序、退税金额和退税方式。

6、对使用无偿官方发展援助资金、无偿援助资金或疫情援助资金的计划和项目的抗疫退税规定如下:

a) 使用无偿ODA资金的计划和业主、总承包商或外国资助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可退还为实施该计划和项目在越南境内采购商品和服务时已缴纳的增值税;

b) 越南境内机构利用国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无偿援助资金或紧急援助资金采购商品和服务,用于在越南实施无偿援助或紧急项目的,可退还相关商品和服务已缴纳的款项。

7、根据《税收法》规定的免税优先权和优待主体,在越南境内采购自用商品和服务时,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或含增值税价款的付款凭证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8、经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获得主管机关的增值税退税决定,以及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国际条约规定退还增值税的情况。

9、依照本条规定享受退税优惠的经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根据本条第1、2、3、4款规定享受退税优惠的企业,必须是按照扣税法征收增值税的企业,并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立、保管会计帐簿和会计资料;按照企业机构的税法规定,在银行开立与税号绑定的银行账户;

b) 符合本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进项变量抵扣规定,且不属于本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

c) 销售方已按规定向申请退税的经营机构开具发票并申报相应的增值税。

10、享受增值税退税纳税人应当确认其进项增值税额完全符合本条规定的退税条件,并符合《税收管理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规定,须按不同退税情况分别编制增值税退税申请档案,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法》规定,将退税档案分类为先退后审或先审后退类型,并依法办理。

11、政府应详细规定本条细则。

第 16 条:发票和单据

1、购买、销售货物和服务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下列要求开具发票和凭单:

a) 采用扣税法的经营机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应纳增值税的货物或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未标明增值税额的,其销项增值税额按照发票上载明的价格按增值税计算,但支付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同样;

b) 采用直接计算法的经营机构使用普通销售发票。

2、对于已印制含税价格的车票凭证(如门票、车票、充值卡等),其标价视为含税价格。

 

第四章:实施条款

第 17 条:对经第26/2012/QH13号法律和第71/2014/QH13号法律修改补充的《个人所得税法》(第04/2007/QH12号),作修改补充如下:

“1、经营收入,包括:

a) 生产、销售货物和服务收入;

b) 个人依法取得执业或执业证明文件及独立执业所得。

本款规定的经营收入不包括符合《增值税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款规定的营业额低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户及个人收入。

第 18 条:效力

1、本法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发生。

2、本法第5条第25款、本法第17条关于不予纳税的生产、经营家庭和个人收入水平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3、经第31/2013/QH13号法律、第71/2014/QH13号法律和第106/2016/QH13号法律若干条款修改和补充的《瓦尔法》(第13/2008/QH12号),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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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已于2024年11月26日,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五届国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国会主席
                                                                                                                                                              陈青敏

 

来源:越南国家法律文件数据库
本翻译文本暂未校阅,仅供参考;如需原文,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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