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8年)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2版)

佛历2561年(公元2018年)

玛哈·哇集拉隆功 博丁达德巴亚瓦朗古国王

颁布于佛历2561年(2018年)4月16日,为当今国王在位第三年

       玛哈·哇集拉隆功 博丁达德巴亚瓦朗古国王陛下,御旨下令公布:

       鉴于宜对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法律进行修订补充,

       兹蒙圣恩,经行使议会职权的国家立法委员会建议并同意,御准制定本法如下:

       第一条 本法称为《佛历2561年(2018年)中小企业促进法(第2版)》。

       第二条 本法自《皇家公报》公布次日起生效。

       第三条 废除《佛历2543年(2000年)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以以下内容替代:

       “第四条 中小企业是指员工人数、收入、固定资产价值或已实缴注册资本符合部级规定规定标准的企业。”

       第四条 废除《佛历2543年(2000年)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的规定,并以以下内容替代:

       “第六条 应设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委员会,其成员包括:

       (1)总理,担任主任委员;

       (2)由总理任命的副总理,担任副主任委员;

       (3)职务委员,包括:财政部长、农业与合作部长、商业部长、工业部长、内务部常务秘书、劳工部常务秘书、科技部常务秘书、工业部常务秘书、预算局局长、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委员会秘书长、投资促进委员会秘书长以及泰国银行行长;

       (4)私营部门委员,包括:全国农民委员会主席、泰国总商会主席、泰国旅游业理事会主席、泰国工业联合会主席以及泰国银行家协会主席;

       (5)资深专家委员,共十人,由内阁从具备中小企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经验的人员中任命;其中七名应从私营组织代表中任命,且其中至少四名必须是地方中小企业经营者,其中至少一名必须是中央地区中小企业经营者。

       办公室主任应担任委员会成员兼秘书。

       若因任何原因,未有人员担任第(4)项或第(5)项所指之委员职位,或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可以继续履职,并视为委员会由现有委员组成;除非第(4)项与第(5)项委员合计剩余人数不足七人。”

       第五条 在《佛历2543年(2000年)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一条中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9/1)项:

       “(9/1)向内阁提出建议,要求与中小企业促进相关的政府部门、国家机构或国有企业以整合方式共同编制有关中小企业促进的预算,以确保方向一致;”

       第六条 废除《佛历2543年(2000年)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以以下内容替代:

       “第十三条 委员会应设立一个小组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预算的使用情况。

       委员会可视需要设立其他小组委员会,以审议或执行委员会交办的任何事项。

       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经适当修改变通后,适用于本条所述小组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 在《佛历2543年(2000年)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六条中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3/1)项:

       “(3/1)与中央和地方各类教育机构协调,以建立中小企业孵化中心,传授各类必要领域的知识和技术,促进和支持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高效增长;”

       第八条 废除《佛历2543年(2000年)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以以下内容替代:

       “第十八条 设立中小企业促进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其成员包括:

       (1)一名主任委员,由委员会从具备中小企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经验的人士中任命;

       (2)职务委员,包括:社区发展部部长、商业发展部部长、农业促进部部长、工业促进部部长、财政部代表、科技部代表、预算局代表和投资促进委员会代表;

       (3)资深专家委员,共七人,由委员会从具备中小企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经验的人士中任命;其中四名应分别从国家农民理事会、泰国总商会、泰国旅游业理事会和泰国工业联合会中各任命一名。

       主任应担任委员会成员兼秘书。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主任委员或专家委员职位空缺或人数不足,管理委员会可以继续履行职责,并应视为管理委员会仅由现有成员组成,除非剩余的专家委员人数不足四人。

       如主任委员职位根据第3款规定出现空缺,则由出席会议的委员推选一名委员担任会议主席。”

       第九条 废除《佛历2543年(2000年)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并以以下内容替代:

       “第十九条 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经适当变通,适用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资深专家委员的任职,但第九条第(3)项规定的解职情形,其权限属于委员会。”

       第十条 在《佛历2543年(2000年)中小企业促进法》下颁布并于本法生效日前仍然有效的所有部级法规,在不与经本法修订的《佛历2543年(2000年)中小企业促进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范围内,可继续有效,直至有根据经本法修订的《佛历2543年(2000年)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的部级法规生效。

       第十一条 由总理负责执行本法。

      奉旨签署

巴育·占奥差上将

         总理

备注:- 颁布本法的理由如下:由于《佛历2543年(2000年)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某些规定不利于当前形势下对中小企业经营者的促进和支持,应当补充规定将收入作为界定中小企业特征的依据,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促进范围;修改补充中小企业促进委员会和中小企业促进办公室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权力,使之更为适当;以及修改补充中小企业促进办公室在协调教育机构进行知识和技术转移方面的的职责与权力,从而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实力。因此,有必要制定本法。

来源:泰国国务委员会办公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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