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宛如一记炸雷,在出海企业和个人投资者间引起热烈讨论。大家试图在新规文本中,嗅出一些风向,为接下来的投资做好规划。
新规即将于7月1日正式生效,此文仅聊聊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新规关键词:服务与监管
《规定》第4至9条全面规定了建立从国家、政府部门到各服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业商协会对于投资者的服务保障系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服务,帮助投资者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即通过“服务”为投资者赋能,提升对外投资的能力和水平,科学、高效、安全投资。
而本次大家最关注的莫过于第10至17条:投资者应当规范投资行为,国家要建立监管体系,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这标志着对外投资活动将从原来的“备案审批”转变为未来的“安全审查”模式,从形式审批转变为实质审查。强调对外投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必须接受国家安全评估,以维护国家安全秩序和利益为前提。
与之对应的是第27至30条,明确了针对不备案、不配合安全审查、不正当商业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从罚款、禁止对外投资活动、3年内不受理备案申请到治安管理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是比较严厉。这也迫使目前已经或计划在海外建厂、运营的企业自省自查,做好跨境的劳动用工、财税资金、数据网络安全等等各项合规工作,以备审查。
也就是说,过去那种先走出去、再想办法的路径未来行不通了,从企业计划出海的那刻起,就需要全盘考虑,将在海外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国内自查这一步提前发现和预防,避免出现人和资金落地海外才发现处处碰壁、进退两难的局面。倒逼企业从行业准入开始,安全、规范地走好每一步。
二、对个人投资境外股票(二级市场)的影响
新规出台是否会对投资境外股票的个人投资者产生影响?这是许多个人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
首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第三十三条:“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及其他受托资金在中国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明确将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个人投资者纳入了适用范围。
结合前段时间对香港券商的整治措施,态度很明显,个人通过券商购买美股、港股等行为也将纳入监管。至于具体如何操作,第三十三条最后一款明确指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也就是说,接下来会继续出台细则来明确管理办法,投资者可能面临例如申报、备案或是信息报告等要求,或是更严格的措施也未可知。
总之,投资者目前不必过度恐慌,确保交易通过正规通道进行,做好税务申报工作,密切关注未来的监管风向和具体措施。
三、以“规范”促“发展”
这次的《规定》之所以引发巨大反响,某种程度上是因为这是第一部围绕“对外投资”活动做出全面规定的行政法规。
过去十年是我国企业高速“走出去”的十年,也是在境外“野蛮生长”的十年,我们作为涉外法律服务者对此深有体会。对外,各国营商环境、法治环境迥异,有的成熟,有的混乱,对于落地的中国企业而言都是很大的挑战;对内,“走出去”的企业是第一批吃螃蟹的人,国家给予充分自主,但企业缺乏指引,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一直以来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对境外投资进行规范,只能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散落在其他法律中的相关条文,这在今天来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了。
对于企业而言,做好合规工作不仅是为了配合审查,更是在奠定自身在海外持续发展的基石。对外投资活动不仅将面临更强的监管,更将获得强大的国家信用背书和领事保护。
此次出台的《规定》是一部顶层框架,带来的具体影响将取决于未来发布的配套实施细则。建议企业立即梳理海外投资项目的合规制度,特别是涉及如关键货物、技术出口管制,跨境数据流动,人员出入境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等模块。
《规定》的出台也侧面反映了我国对外投资的规模已达到一定体量,且未来还将持续增长,企业“走出去”是必然趋势。“规范”不是限制,而是指引,是将原来模糊的地带变得清晰,使原来“散兵游勇”的模式向体系化、法治化转变。
作者:Wny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