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招标投标法(2013)


                  
                                                                            国会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编号:43/2013/QH13                                                                                    独立-自由-幸福                                                                                                                                                                                                                                                                                    河内,2013年11月26日

 

招标投标法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国会颁布《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调整范围

本法规定国家对招投标的管理;相关各方的责任以及招投标活动,包括:

1、选择为下列项目提供咨询服务、非咨询服务、货物、建筑安装的承包商:

a) 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政治社会-行业组织、社会-行业组织、社会组织、人民武装力量所属单位、公立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资金的投资发展项目;

b) 国有企业的投资发展项目;

c) 不属于本款a项和b项规定、但在项目总投资中使用国家资金、国有企业资金达30%以上或低于30%但超过5000亿越南盾的投资发展项目;

d) 使用国家资金进行采购,以维持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政治社会-行业组织、社会-行业组织、社会组织、人民武装力量所属单位、公立事业单位的日常运作;

đ) 使用国家资金进行采购,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e) 使用国家资金进行国家储备物资采购;

g) 使用国家资金、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服务收入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其他合法收入来源进行药品和医疗物资采购;

2、选择承包商在越南境内提供咨询服务、非咨询服务、货物,以执行越南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项目,且该项目总投资中使用国家资金达30%以上或低于30%但超过5000亿越南盾;

3、选择投资者执行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投资项目、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

4、选择石油天然气领域的承包商,但根据石油天然气法律规定直接涉及石油天然气勘探、油田开发和开采活动的石油天然气服务承包商选择除外。

第二条:适用对象

1、参与或涉及本法第一条规定的招标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2、其招标活动不属于本法调整范围的组织和个人可选择适用本法的规定。若选择适用,则该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公平、透明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招标投标法、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的适用

1、属于本法调整范围的招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2、对于为保障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而选择提供原材料、燃料、材料、物资、咨询服务、非服务咨询的承包商以及为维持国有企业日常运作而进行的采购;对于执行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投资项目的招标包、涉及投资者已获选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招标包,企业必须制定关于选择承包商的规定,以便在企业内部统一适用,并确保公平、透明和经济效益的目标。

3、对于涉及使用官方发展援助资金、优惠贷款资金(源自越南与资助方之间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项目的承包商和投资者选择,应按照该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的规定执行。

4、如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为其成员的国际条约对承包商和投资者的选择有不同于本法的规定,则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四条:术语解释

在本法中,下列术语解释如下:

1、投标担保,是指承包商、投资者采取押金、保证金或提交根据越南法律设立的信贷组织或外国银行分行的保函等方式,按照招标文件和要求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保证其投标责任的行为。

2、履约担保,是指承包商、投资者采取押金、保证金或提交根据越南法律设立的信贷组织或外国银行分行的保函等方式,保证其履行合同责任的行为。

3、招标方,是指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以实施招标活动的机构或组织,包括:

a) 投资方或由投资方决定设立或选择的组织;

b) 直接使用经常性采购资金的预算单位;

c) 集中采购单位;

d) 国家主管机关或其下属的由国家主管机关选择的组织。

4、投资方,是指拥有资金的组织,或被授权代表资金所有者、直接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的有偿借款组织。

5、数字证书,是由数字签名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电子证书,用于在国家招标网络上进行网上招标活动。

6、国家主管机关,是指与投资者签署合同的机关。

7、短名单,是指对于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通过资格预审的承包商和投资者名单;对于限制性招标,被邀请参与投标的承包商名单;其兴趣征询文件满足兴趣征询通知要求的承包商名单。

8、咨询服务,是指一项或多项活动,包括:编制、评估规划报告、总体发展方案、建筑方案;勘察、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勘察、编制设计、预算;编制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邀请书、招标文件、要求文件;评估兴趣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建议书;审核、审批;监理;项目管理;融资安排;审计、培训、技术转让;以及其他咨询服务。

9、非咨询服务,是指一项或多项活动,包括:物流、保险、广告、安装(不属于本条第四十五款规定的范围)、验收试运行、组织培训、维护、保养、绘制地图以及其他并非本条第8款规定的咨询服务的活动。

10、项目企业,是指由投资者设立以执行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形式投资项目或涉及土地使用权投资项目的企业。

11、投资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新建投资项目、计划;已投资建设项目的改造、升级、扩建项目;资产(包括无需安装的设备、机器)采购项目;资产、设备维修、升级项目;规划项目、方案;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应用、技术支持、基础调查项目、课题;以及其他投资发展计划、项目、方案。

12、招标,是在确保竞争、公平、透明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选择承包商以签订并履行提供咨询服务、非咨询服务、货物采购、建筑安装的合同;选择投资者以签订并履行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形式投资项目或涉及土地使用权投资项目合同的过程。

13、网络招标,是指通过使用国家招标网络系统进行的招标活动。

14、国际招标,是指国内和国外的承包商、投资者均可参与投标的招标活动。

15、国内招标,是指仅国内承包商、投资者可参与投标的招标活动。

16、招标包价格,是指在选择承包商计划中获批的招标包价值。

17、投标价格,是指承包商在投标书或报价单中填写的价格,包括根据招标文件或要求文件的要求执行招标包的全部费用。

18、评审价格,是指经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修正错误、调整偏差后的投标价格,减去折扣金额(如有),并加上为将货物、工程整个使用周期换算至同一基准而产生的各因素的价值。评审价格用于对采用公开招标或限制性招标方式的货物采购、建筑安装及混合招标包的投标文件进行排名。

19、建议中标价格,是指经根据招标文件或要求文件的要求修正错误、调整偏差后,并减去折扣金额(如有)的、被建议中标的承包商的投标价格。

20、中标价格,是指写入批准承包商选择结果决定书中的价格。

21、合同价格,是指写入合同文件中的价值,作为预付款、付款、结算和最终结算的依据。

22、招标包,是指项目或采购预算的一部分或全部;招标包可包括属于多个项目的相同采购内容,或一次性采购量、某一时期的采购量(对于经常性采购、集中采购而言)。

23、混合招标包,是指包括设计与货物供应(EP);设计与建筑安装(EC);货物供应与建筑安装(PC);设计、货物供应与建筑安装(EPC);项目立项、设计、货物供应与建筑安装(交钥匙)的招标包。
24、小型招标包,是指招标包价格在政府规定限额内的招标包。

25、货物,包括: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材料、物资、备件;消费品;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疗物资。

26、国家招标网络系统,是指由负责管理招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建设和管理的信息技术系统,旨在统一管理招标信息并实施网上招标。

27、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邀请书,是包含对承包商、投资者关于能力和经验要求的全部文件,作为招标方选择资格预审通过的承包商、投资者名单,以及其兴趣文件被评估满足兴趣征询文件要求的承包商名单的依据。

28、兴趣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指承包商、投资者根据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邀请书的要求编制并提交给招标方的全部文件。

29、招标文件,是指用于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形式的全部文件,包括对一个项目或招标包的要求,作为承包商、投资者准备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方组织评估投标文件以选择承包商、投资者的依据。

30、要求文件,是指用于指定招标、直接采购、竞争性报价形式的全部文件,包括对一个项目或招标包的要求,作为承包商、投资者准备建议书以及招标方组织评估建议书以选择承包商、投资者的依据。

31、投标文件、建议书,是指承包商、投资者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给招标方的全部文件。

32、合同,是指投资方与选定的承包商之间就项目招标包执行达成的协议文件;招标方与选定的承包商之间就经常性采购达成的协议文件;集中采购单位或采购需求单位与选定的承包商之间就集中采购达成的协议文件;国家主管机关与选定的投资者之间,或国家主管机关与选定的投资者及项目企业之间在投资者选择中就项目达成的协议文件。

33、建议,是指参与投标的承包商、投资者在认为自身权利、利益受到影响时,请求重新审查承包商选择结果、投资者选择结果以及与承包商、投资者选择过程相关问题的行为。

34、主管人,是指依法决定批准项目或决定采购的人。在投资者选择的情况下,主管人是指依法规定的国家主管机关的负责人。

35、主承包商,是指负责参与投标、以自己名义投标并在被选中后直接签署和履行合同的承包商。主承包商可以是独立承包商或联名承包商的成员。

36、分包商,是指根据与主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参与执行招标包的承包商。特殊分包商是指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文件中的要求,由主承包商在投标文件、建议书中提出的执行招标包重要工作的分包商。

37、外国承包商,是指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组织或持有外国国籍的个人在越南参与投标。

38、国内承包商,是指根据越南法律设立的组织或持有越南国籍的个人参与投标。

39、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是指对国家经济社会生活、居民社区或保障国防安全至关重要的产品和服务,国家必须在以下领域组织提供:医疗、教育培训、文化、信息、通信、科学技术、资源环境、交通运输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领域。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包括公益产品、公益服务以及公共事业服务。

40、在承包商、投资者选择过程中的审核,是指对承包商、投资者选择计划、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邀请书、招标文件、要求文件以及兴趣征询结果、资格预审结果、承包商、投资者选择结果进行检查、评估,作为按照本法规定审议、批准的依据。

41、投标截止时间,是指接收兴趣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建议书的截止期限。

42、投标文件、建议书的有效期,是指招标文件、要求文件中规定的天数,自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要求文件中规定的最后有效日止。自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截止日24时止计为1天。

43、专家组,是指由招标方或招标咨询单位设立的、由具有能力和经验的个人组成的组织,负责评估兴趣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建议书,并在承包商、投资者选择过程中执行其他任务。

44、国家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家公债、政府债券、地方政权债券;官方发展援助资金、资助方的优惠贷款;事业发展基金;国家信贷投资发展资金;政府担保的信贷款;以国家财产担保的贷款;国有企业的投资发展资金;土地使用权价值。

45、建筑安装,是指属于工程、项目项下建设和安装过程的工作。

第五条:承包商和投资方的资格

1、承包方和投资方完全满足以下条件的组织方可申请:

a) 拥有承包商或投资方经营所在国主管当局授予的设立和经营登记;

b) 独立财务核算;

c) 不在解散过程中;未被认定为依法破产或无力偿债;

d) 在全国招标网系统注册;

đ) 确保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投标竞争;

e) 不在禁止投标期间;

g) 如果短名单已被选中,则在短名单上;

h) 在越南参加国际招标时,必须与国内承包商建立合伙关系或使用国内分包商为外国承包商服务,除非国内承包商不能参与合同的任何部分。

2、作为个人的承包人和投资人在完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有资格:

a) 具有公民所在国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具有法律规定的适当的专业证书;

c) 依法登记从事合法活动;

d)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đ) 不在禁止投标期间。

3、具有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有效资格的承包商和投资方可以独立或合资参与投标;如果是合伙企业,成员之间必须有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主要成员的责任以及合伙企业中每个成员的一般责任和单独责任。

第六条:投标竞争保障

1、提交兴趣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承包商,必须与编制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邀请书的咨询承包商;评估兴趣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咨询承包商;审核兴趣征询结果、资格预审结果的咨询承包商在法律上独立和财务上独立。

2、投标承包商必须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于以下各方:

a) 投资人、招标方;

b) 咨询承包商准备、验证和评估设计档案和成本估算;投标文件的拟订、评审、要求的档案;评标书和建议书;评估该投标包的承包商选择结果;

c) 其他招标方参加同一投标包的有限投标。

3、合同履约监督咨询承包商必须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于合同履行承包商,咨询承包商检查此类投标包。

4、参与投标的投资方必须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于下列各方:

a) 公私合营投资项目、用地投资项目的招标咨询承包商,直至签订项目合同之日;

b) 咨询承包商对公私合营、用地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直至签订工程合同之日;

c) 国家主管机关、投标律师。

5、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

第七条:招标文件和要求文件的印发条件

1、招标包的招标文件、要求文件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发布以选择承包商:

a) 承包商选择计划已获批准;

b) 招标文件、要求文件已获批准,内容包括:招标程序要求、招标数据表、评审标准、投标表格、招标工程量清单;进度、技术、质量要求;合同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合同文本范本及其他必要内容;

c) 招标公告、报价邀请公告或短名单已按本法规定发布;

d) 招标包的资金已按招标包执行进度安排到位;

đ) 对于经常性采购、集中采购,内容、货物服务清单及预算已由主管人批准;

e) 确保按招标包执行进度移交施工场地。

2、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文件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发布以选择投资者:

a) 项目属于由部、部级机关、政府直属机关、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依法公布的项目清单,或由投资者提议的项目;

b) 投资者选择计划已获批准;

c) 招标文件、要求文件已获批准;

d) 招标公告或短名单已按本法规定发布。

第八条:招标信息

1、应在国家招标网络系统和招标报刊公布的信息包括:

a) 承包商、投资方选择方案;

b) 兴趣征询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c) 报价邀请公告、招标公告;

d) 短名单;

đ) 承包商、投资方选定结果;

e) 网上招标的开标结果;

g) 招标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信息;

h) 招标法律法规文件;

i)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目录、用地项目目录;

k) 承包商、投资方、招标专家、招标讲师及招标培训机构数据库;

l) 其他相关信息。

2、鼓励将本条第1款规定的信息发布在部委、分支机构和地方的网站或其他大众媒体上。

3、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

第九条:投标语言

国内投标的投标语言为越南语;英语或越南语用于国际招标。

第十条:投标货币

1、对于国内招标,承包商只能以越南盾报价。

2、对于国际招标:

a) 招标文件、要求文件必须规定投标文件、建议书中使用的投标货币,但不得超过三种货币;对于一项具体工作内容,只能以一种货币报价;

b) 若招标文件、要求文件规定承包商可以用两种或三种货币报价,则在评估投标文件、建议书时,必须将其换算成一种货币;若这些货币中包含越南盾,则必须换算成越南盾。招标文件、要求文件必须规定换算货币、换算汇率的确定时间点和依据;

c) 对于与实施标包相关的国内费用,承包商必须以越南盾报价;

d) 对于与实施标包相关的国外费用,承包商可以用外币报价。

第十一条: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适用于下列情况:

a) 非咨询服务、货物采购、工程建设和混合标包的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竞争性报价;

b) 投资方选择的公开招标和指定招标。

2、承包商、投资方必须在投标文件、建议书提交截止时间前采取投标保证措施;采用两阶段招标方式的,承包商在第二阶段采取投标保证措施。

3、投标担保规定如下:

a) 关于承包商的选择,投标担保额在招标文件、要求文件中规定,根据具体标包的规模和性质,确定为标包价格的1%至3%;

b) 对于投资方的选择,投标担保额在招标文件、要求文件中规定,根据具体项目的规模和性质,确定为总投资额的0.5%至1.5%。

4、投标保证的有效期在招标文件、要求文件中规定,为投标文件、建议书有效期加上30天。

5、若在投标截止后延长投标文件、建议书的有效期,招标方必须要求承包商、投资方相应延长投标保证的有效期。在此情况下,承包商、投资方必须相应延长投标保证的有效期,且不得更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建议书内容。若承包商、投资方拒绝延长,则其投标文件、建议书将失效并被淘汰;招标方必须在收到拒绝延长书面通知之日起20天内,退还或解除该承包商、投资方的投标保证。

6、若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可分别提供投标保证,或协商由某一成员负责为其自身及其他成员提供投标保证。投标保证总金额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文件中要求的金额。若联合体中有成员违反本条第八款规定,则联合体所有成员的投标保证均不予退还。

7、招标方有责任在招标文件、要求文件中规定的期限内,但自承包商、投资方选定结果获批之日起不超过20天内,向未中选的承包商、投资方退还或解除投标保证。对于中选的承包商、投资方,其投标保证应在该承包商、投资方根据本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提供履约保证后予以退还或解除。

8、下列情况投标担保不予退还:

a) 承包商、投资方在投标截止后及投标文件、建议书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建议书;

b) 承包商、投资方违反招标法律规定,导致必须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4款规定取消投标;

c) 承包商、投资方未根据本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d) 承包商在收到招标方中标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开始或拒绝开始完善合同,或虽已完善合同但拒绝签署合同,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đ) 投资方在收到招标方中标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开始或拒绝开始完善合同,或虽已完善合同但拒绝签署合同,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承包商、投资方选择过程中的时间规定

1、承包商选择过程的时间规定:

a) 批准承包商选择计划的最长时间为自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b) 兴趣征询文件、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文件应在首次发布兴趣征询通告、预审通告、招标通告、报价邀请通告或发送投标邀请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发布,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c) 准备兴趣征询文件的最短时间,国内招标为10天,国际招标为20天,自兴趣征询文件首次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承包商必须在投标截止前提交兴趣征询文件;

d) 准备预审申请文件的最短时间,国内招标为10天,国际招标为20天,自预审文件首次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承包商必须在投标截止前提交预审申请文件;

đ) 准备建议书的最短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要求文件首次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承包商必须在投标截止前提交建议书;

e) 准备投标文件的最短时间,国内招标为20天,国际招标为40天,自招标文件首次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承包商必须在投标截止前提交投标文件;

g) 评估兴趣征询文件、预审申请文件的最长时间为20天,评估建议书的最长时间为30天,评估国内招标投标文件的最长时间为45天,自投标截止日起至招标方向业主提交承包商选定结果报批之日止。评估国际招标兴趣征询文件、预审申请文件的最长时间为30天,评估建议书的最长时间为40天,评估投标文件的最长时间为60天。必要时,可延长投标文件、建议书的评估时间,但不得超过20天,且须确保项目进度;

h) 各项审核内容(承包商选择计划、兴趣征询文件、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文件、承包商选定结果)的最长审核时间为自收到完整提交文件之日起20天;

i) 批准兴趣征询文件、预审文件、要求文件、招标文件的最长时间为10天,自收到招标方提请批准兴趣征询文件、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文件的呈文,或在需要审核的情况下自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算;

k) 批准或提出承包商选定结果处理意见的最长时间为10天,自收到招标方提请批准承包商选定结果的呈文,或在需要审核的情况下自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算;

l) 投标文件、建议书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日起最长180天;对于规模大、复杂、采用两阶段招标方式的标包,投标文件有效期最长为自投标截止日起210天。必要时,可要求延长投标文件、建议书的有效期,但须确保项目进度;

m) 将招标文件修改文本发送给已接收招标文件的各承包商的时间,国内招标至少为投标截止日前10天,国际招标至少为15天;对于兴趣征询文件、预审文件、要求文件的修改,至少为投标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若发送文件修改文本的时间不符合本点规定,招标方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确保满足发送兴趣征询文件、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文件修改文本的时间规定;

n) 通过邮寄、传真方式向参与投标的承包商发送选定结果通知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承包商选定结果获批之日起算。

2、政府详细规定小规模标包、有社区参与的标包选择承包商过程中的时间;选择投资方过程中的时间;通过网络选择承包商、投资方过程中的时间。

第十三条:投标费用

1、承包商选择的成本包括:

a) 与编制意向书、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建议书文件和参与投标有关的费用由承包商负责;

b) 与承包商选择过程相关的成本包含在总投资或采购估算中;

c) 兴趣征询文件和资格预审邀请文件免费分发给承包商;

d) 招标文件和要求文件免费出售或分发给承包商。

2、投资方选择成本包括:

a) 资格预审资料、投标资料、建议书资料和投标参与的相关费用由投资方承担;

b) 与投资方选择过程相关的费用由国有资本和其他合法资金拨付,计入投资总额;

c) 被选中实施项目的投资人必须支付投资人选择费用;

d) 向投资方出售资格预审邀请文件、招标文件和要求文件。

3、网络招标费用包括:

a) 加入全国招标网系统的费用、发布招标信息的费用等费用;

b) 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参加投标和组织投标的费用。

4、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

第十四条:承包商选择的激励措施

1、承包方参与国内或国际招标供应的国内生产成本占25%以上的货物,可享受优惠。

2、参加国际招标提供咨询、非咨询和建筑安装服务的优惠对象包括:

a) 国内承包商作为独立或合资企业参与投标;

b) 外国承包商与国内承包商组成合资企业,国内承包商承担投标包工程价值的25%或以上。

3、参与国内招标提供咨询、非咨询和建筑安装服务的优惠对象包括:

a) 承包商有25%或更多的女性雇员;

b) 承包商有25%或更多雇员是战争伤残者和残疾人;

c) 承包商是一家小企业。

4、优惠的计算应在评标和建议书的比较和排序中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

a) 对有资格获得奖励的承包商的评价分数加分;

b) 将金额添加到投标价格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承包商的评估价格中。

5、本条规定的承包商选择奖励的对象和内容不适用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或越南与主办方签订的国际协定对承包商选择奖励有不同规定的。

6、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

第十五条:国际招标

1、组织国际招标选择承包商,仅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方可实施:

a) 标包的资金提供方要求组织国际招标;

b) 采购货物标包,且该货物在国内无法生产,或虽能生产但无法满足技术、质量、价格要求。对于常用、已进口并在越南市场销售的货物,不组织国际招标;

c) 提供咨询服务、非咨询服务、工程建设、混合标包,且国内承包商无能力满足标包实施要求。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使用土地的投资项目,法律对投资有限制规定的情况除外。

3、政府规定本条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个人参加招标活动的条件

1、参与招标活动的个人必须具备招标培训证书,并具有与标包、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水平、能力、经验和外语能力,属于承包商、投资方的个人除外。

2、直接参与编制兴趣征询文件、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文件;以及属于专业招标机构、企业、招标咨询单位、专业项目管理委员会的负责评估兴趣征询文件、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建议书的个人,必须具备招标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废标情形

1、所有投标文件、建议书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文件的要求。

2、变更招标文件、要求文件中已载明的投资目标、范围。

3、招标文件、要求文件不遵守招标法律规定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导致被选定的承包商、投资方不符合实施标包、项目的要求。

4、有证据表明存在行贿、受贿、中介贿赂、串通投标、欺诈、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招标活动,导致承包商、投资方选定结果失真。

第十八条:废标责任

违反招标法律规定,导致发生本法第十七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废标情形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向相关方赔偿费用,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招标培训与进修

1、为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招标培训和进修的机构,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方可开展活动:

a) 依法设立和运营;

b) 具备符合国家招标活动管理机关规定标准的教学设施和资料;

c) 拥有具备招标执业证书的招标讲师队伍;

d) 在国家招标系统招标培训机构名单中列名。

2、招标培训机构负有以下责任:

a) 保证培训和进修质量;向国家招标活动管理机关提供本机构的培训信息;

b) 依据招标培训框架大纲开展培训和进修活动,并按规定向学员颁发招标证书;

c) 按规定存档其组织的招标培训和进修课程的相关资料;

d) 每年定期或应国家招标活动管理机关要求,报告其招标培训和进修活动情况。

3、政府规定本条实施细则。

 

第二章:承包商、投资方选择方式及专业招标机构

第 1 节 承包商、投资方选择方式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不限制参与承包商、投资方数量的承包商、投资方选择方式。

2、公开招标适用于本法管辖范围内的标包、项目,本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和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限制性招标

限制性招标适用于标包技术要求高或技术具有特殊性,仅有少数承包商能够满足标包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指定招标

1、对承包商适用指定招标的情况如下:

a) 需要立即实施以消除或及时处理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后果的标包;需要实施以确保国家机密的标包;需要立即实施以避免对当地居民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直接危害或对邻近工程造成严重影响的标包;为开展紧急疫情防控工作而采购药品、化学品、医疗物资、设备的标包;

b) 为保护国家主权、国界、海岛而需要紧急实施的标包;

c) 因需确保技术兼容性、版权,无法从其他承包商处购买,而必须向先前已实施标包的承包商采购的提供咨询服务、非咨询服务、货物采购标包;具有研究、试验性质的标包;知识产权版权采购;

d)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设计的咨询服务标包,可指定给中标或入选的建筑设计方案作者,前提是该作者具备规定的能力条件;与作者权利(从创作到施工)相关的纪念碑、浮雕、巨幅壁画、艺术品等建筑工程施工标包;

đ) 为服务场地清理工作而迁移由专业单位直接管理的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的标包;为施工场地准备而进行的排雷、清除爆炸物标包;

e) 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标包;标包价值在规定限额内,可根据政府规定,结合各时期社会经济条件适用指定招标的标包。

2、实施本条第1款第b、c、d、đ和e项规定的标包的指定招标,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a) 投资决定已获批准,项目准备咨询标包除外;

b) 承包商选择计划已获批准;

c) 已根据标包实施进度要求安排资金;

d) 概算已按规定批准,EP、EC、EPC标包,交钥匙标包除外;

đ) 从批准要求文件之日起至签订合同之日止的指定招标实施时间不超过45天;规模大、复杂的标包不超过90天;

e) 建议指定招标的承包商必须在国家招标活动管理机关的承包商数据库中列名。

3、对于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适用指定招标情形且满足本条第2款规定条件,但仍可适用本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和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选择承包商方式的标包,鼓励采用其他选择承包商方式。

4、对投资方适用指定招标的情况如下:

a) 仅有一家投资方注册实施;

b) 由于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或融资安排,仅有一家投资方有能力实施;

c) 项目建议投资方满足政府规定的可行性高、效益最佳的项目实施要求。

第二十三条:竞争性报价

1、竞争性报价适用于价值在规定限额内,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包:

a) 常见、简单的非咨询服务标包;

b) 采购市场常见、有现货、技术特性标准化且质量基本相当的货物的标包;

c) 已有经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的简单工程建设标包。

2、实施竞争性报价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a) 承包商选择计划已获批准;

b) 概算已按规定批准;

c) 已根据标包实施进度要求安排资金。

第二十四条:直接采购

1、直接采购适用于属于同一项目、采购预算或不同项目、采购预算的类似货物采购标包。

2、实施直接采购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a) 承包商已通过公开招标或限制性招标中标并已签订先前标包合同;

b) 标包内容、性质类似,且规模小于先前已签订合同标包的130%;

c) 适用直接采购标包各项工作的单价不得超过已签订合同的类似标包对应工作的单价;

d) 从先前标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批准直接采购结果之日止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若实施先前合同的承包商无能力继续履行直接采购标包,可对另一承包商适用直接采购,前提是该承包商满足招标文件和先前承包商选定结果对能力、经验、技术和价格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自营实施

自营实施适用于项目、采购预算中的标包,且直接管理、使用该标包的组织具备满足标包要求的技术、财务能力和经验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特殊情况下承包商和投资方的选择

若标包、项目出现特殊、独特的条件,无法适用本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规定的承包商、投资方选择方式,则由有权机关提交政府总理审议决定承包商、投资方选择方案。

第二十七条:社区参与实施

在下列情况下,标包所在地的社区居民、组织、施工队、施工组可承担该标包全部或部分实施工作:

1、属于国家目标计划、为山区、偏远地区、海岛、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的县、乡提供扶贫支持计划的标包;

2、标包所在地社区居民、组织、施工队、施工组能够承担的小规模标包。

第 2 节 承包商和投资方的选择方式

第二十八条:一阶段一信封方式

1、一阶段一信封方式适用于下列情况:

a) 非咨询服务标包;小规模的货物采购、工程建设、混合标包的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

b) 非咨询服务、货物采购、工程建设标包的竞争性报价;

c) 咨询服务、非咨询服务、货物采购、工程建设、混合标包的指定招标;

d) 货物采购标包的直接采购;

đ) 选择投资方的指定招标。

2、承包商、投资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文件的要求提交包含技术建议和财务建议的投标文件、建议书。

3、所有投标文件和建议书文件均应一次开标。

第二十九条:一阶段两信封方式

1、一阶段两信封方式适用于下列情况:

a) 咨询服务、非咨询服务、货物采购、工程建设、混合标包的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

b) 选择投资方的公开招标。

2、承包商、投资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提交单独的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

3、开标分两次进行。技术建议书在投标截止后立即开启。满足技术要求的承包商、投资方,其财务建议书将被开启以供评估。

第三十条:两阶段一信封方式

1、两阶段一信封方式适用于规模大、复杂的货物采购、工程建设、混合标包的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

2、在第一阶段,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技术建议和财务方案,但不包含投标报价。基于与此阶段参与的各承包商进行交流,确定第二阶段的招标文件。

3、在第二阶段,邀请参与第一阶段的承包商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根据第二阶段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建议和财务建议,其中包含投标报价和投标保证。

第三十一条:两阶段两信封方式

1、两阶段两信封方式适用于技术、工艺新颖、复杂、具有特殊性的货物采购、工程建设、混合标包的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

2、在第一阶段,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提交单独的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技术建议书在投标截止后立即开启。基于评估此阶段各承包商的技术建议,确定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技术调整内容以及满足要求、获邀参与第二阶段投标的承包商名单。财务建议书将在第二阶段开启。

3、在第二阶段,邀请满足第一阶段要求的承包商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根据第二阶段招标文件要求、对应于技术调整内容的技术建议和财务建议。在此阶段,第一阶段提交的财务建议书将与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同时开启,以供评估。

第 3 节 专业招标机构

第三十二条:专业招标机构

1、专业招标机构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和为实现专业招标职能而设立的事业单位。

2、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按照企业法律规定执行。

3、政府规定本条实施细则。

 

第三章:承包商选择的计划与程序

第三十三条:编制承包商选择计划的原则

1、承包商选择计划应针对整个项目或采购预算进行编制。若尚不具备为整个项目或采购预算编制承包商选择计划的条件,可为一个或部分需要先行实施的标包编制承包商选择计划。

2、承包商选择计划中必须明确标包数量及每个标包的内容。

3、将项目、采购预算划分为各个标包时,必须依据技术性质、实施顺序;确保项目、采购预算的完整性以及标包规模的合理性。

第三十四条:编制承包商选择计划

1、项目承包商选择计划的编制依据:

a) 项目批准决定或投资登记证及相关文件。对于需在项目批准决定下达前实施的标包,则依据投资方负责人或(在尚未确定投资方的情况下)被指派负责项目准备工作的单位负责人的决定;

b) 项目资金来源;

c) 对于使用官方发展援助资金、优惠贷款的项目,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协议;

d) 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2、经常性采购承包商选择计划的编制依据:

a) 机关、组织、单位及其干部、公务员、职员的工作设备、交通工具的标准、定额;现有工作设备、交通工具需更换、补充或新购置以满足工作需要的部分;

b) 批准的采购决定;

c) 批准的经常性采购资金来源、预算;

d) 由政府总理批准的行业装备采购方案(如有);

đ) 具备估价服务职能的机关、组织的估价结果或报价(如有)。

3、承包商选择计划应在项目、采购预算批准决定下达后编制,或在编制项目、采购预算的同时编制,或对于需在项目批准决定下达前实施的标包,可在项目批准决定下达前编制。

第三十五条:各标包承包商选择计划的内容

1、标包名称:

标包名称应体现标包的性质、内容和范围,与项目、采购预算中的内容相符。若标包包含多个独立部分,则在承包商选择计划中需列出体现各部分基本内容的名称。

2、标包价格:

a) 标包价格根据项目的总投资额或概算(如有)确定;对于经常性采购,则根据采购预算确定。标包价格应正确、充分地计算实施标包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预备费、规费和各种税费。如有必要,标包价格应在开标日前28天内更新;

b) 对于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服务标包,标包价格根据在确定时间段内已实施项目的平均价格统计数据信息;按投资定额估算的总投资额;初步总投资额来确定;

c) 若标包包含多个独立部分,则在标包价格中需明确列出各部分的估算价格。

3、资金来源:

对于每个标包,必须明确资金来源或融资方式、支付给承包商的资金拨付时间;若使用官方发展援助资金、优惠贷款,则需注明资助方名称及资金来源构成,包括资助资金、国内配套资金。

4、承包商选择方式和方法:

对于每个标包,必须明确承包商选择方式和方法;是国内招标还是国际招标。

5、开始组织选择承包商的时间:

开始组织选择承包商的时间从发布招标文件、要求文件之日起计算,明确到年度内的月份或季度。对于采用短名单程序的公开招标,开始组织选择承包商的时间从发布兴趣征询文件、预审文件之日起计算。

6、合同类型:

承包商选择计划中必须根据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明确合同类型,作为编制兴趣征询文件、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文件以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7、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各方按合同规定完成义务之日止的天数,保修期履行义务的时间(如有)除外。

第三十六条:承包商选择计划的报批

1、报批承包商选择计划的责任:

a) 对于项目,投资方负责;对于经常性采购,招标方负责将承包商选择计划上报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审议、批准;

b) 对于需在项目批准决定下达前实施的标包,若已确定投资方,则由投资方所属单位负责将承包商选择计划上报投资方负责人审议、批准。若尚未确定投资方,则由被指派负责项目准备工作的单位负责将承包商选择计划上报本单位负责人审议、批准。

2、报批承包商选择计划的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a) 已实施工作部分,包括与项目准备相关的具体工作内容、已先期实施的标包及其对应价值和实施的法律依据;

b) 不适用任何一种承包商选择方式的工作部分,包括:项目管理委员会的活动、拆迁补偿安置、开工、竣工、支付贷款利息以及其他不适用承包商选择方式的工作;

c) 属于承包商选择计划的工作部分,包括根据本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和二十七条规定的一种承包商选择方式实施的工作内容及其对应价值所形成的各个标包。此部分必须明确划分项目、采购预算为各个标包的依据。对于每个标包,必须确保具备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对于不适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标包,在报批承包商选择计划文件中,必须明确说明适用其他选择方式的理由。

d) (如有)尚未具备条件编制承包商选择计划的工作部分,其中需明确该部分工作的内容和价值。

đ) 汇总本款第a、b、c和d项所述各部分工作的价值。该部分的总价值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额或采购预算。

3、随承包商选择计划报批文件提交的资料:

报批承包商选择计划时,必须随附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作为编制承包商选择计划依据的各项文件的副本。

第三十七条:承包商选择计划的审核与批准

1、承包商选择计划的审核:

a) 审核承包商选择计划是指根据本法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和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各项内容进行检查、评估。

b) 被指派负责审核承包商选择计划的机构应编制审核报告,提交给有批准权限的人员。

c) 对于需要在项目批准决定下达前实施的标包,被指派负责审核承包商选择计划的机构应编制审核报告,提交给投资方负责人或被指派负责项目准备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以便批准承包商选择计划。

2、承包商选择计划的批准:

a) 根据审核报告,有批准权限的人员应书面批准承包商选择计划,作为在项目、采购预算获得批准后组织选择承包商的依据;或者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与项目、采购预算的批准决定同时下达。

b) 对于需要在项目批准决定下达前实施的标包,根据审核报告,由投资方负责人或被指派负责项目准备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批准承包商选择计划。

第三十八条:承包商选择程序

1、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的承包商选择程序如下:

a) 准备承包商选择;

b) 组织承包商选择;

c) 评标和合同谈判;

d) 选定结果的呈报、审核、批准与公开;

đ) 完善、签订合同。

2、指定招标的承包商选择程序如下:

a) 采用普通程序的指定招标包括以下步骤:选择承包商准备;组织选择承包商;评估建议书及就承包商的建议进行谈判;选定结果的呈报、审核、批准与公开;完善、签订合同。

b) 采用简化程序的指定招标包括以下步骤:准备并向承包商发送合同草案;谈判、完善合同;选定结果的呈报、批准与公开;签订合同。

3、竞争性报价的承包商选择程序如下:

a) 采用普通程序的竞争性报价包括以下步骤:选择承包商准备;组织选择承包商;评估建议书及合同谈判;选定结果的呈报、审核、批准与公开;完善、签订合同。

b) 采用简化程序的竞争性报价包括以下步骤:准备并向承包商发送报价邀请;承包商提交报价;评估报价及合同谈判;选定结果的呈报、批准与公开;完善、签订合同。

4、直接采购的承包商选择程序如下:

a) 准备承包商选择;

b) 组织承包商选择;

c) 评估建议书及就承包商的建议进行谈判;

d) 选定结果的呈报、审核、批准与公开;

đ) 完善、签订合同。

5、自营实施的承包商选择程序如下:

a) 准备自营实施方案和合同草案;

b) 完善自营实施方案及谈判、完善合同;

c) 签订合同。

6、选择个人咨询专家的承包商选择程序如下:

a) 准备并向个人咨询专家发送任务大纲;

b) 个人咨询专家提交履历;

c) 评估个人咨询专家的履历;

d) 谈判、完善合同;

đ) 选定结果的呈报、批准与公开;

e) 签订合同。

7、有社区参与实施的标包的承包商选择程序如下:

a)准备选择当地社区居民、组织、施工队、施工组以实施标包的方案;

b) 组织选择;

c) 批准并公开选定结果;

d) 完善、签订合同。

8、政府规定本条实施细则。

 

第四章:投标文件、建议书评估方法;中标审批

第三十九条:非咨询服务、货物采购、工程建设、混合标包的投标文件评估方法

1、最低价法:

a) 本法适用于技术、财务、商业建议被认为处于同一水平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简单、小规模标包。

b) 评标标准包括:能力、经验评估标准以及标包的其他标准。

c) 对于已评估符合本款第b项规定标准的投标文件,根据经错误修正和偏差调整后的投标价进行比较和排序。承包商按经错误修正和偏差调整后的投标价(减去折价额,如有)进行相应排序。投标价最低的承包商排名第一。

2、评审价法:

a) 本法适用于可将货物、工程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技术、财务、商业等因素按同一基准进行换算的标包。

b) 评标标准包括:未进行资格预审情况下的能力、经验评估标准;技术评估标准;评审价确定标准。
为确定评审价而按同一基准进行换算的因素包括:货物原产地相关的运营、维护必要成本及其他成本、贷款利息、进度、标包内货物或工程质量、承包商通过以往类似合同的执行进度和质量体现的信誉以及其他因素。

c) 对于已通过技术评估阶段的投标文件,根据评审价进行比较和排序。评审价最低的承包商排名第一。

3、技术和报价结合法:

a) 本法适用于信息技术、电信标包或无法适用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最低价法和评审价法的货物采购、工程建设、混合标包。

b) 评标标准包括:未进行资格预审情况下的能力、经验评估标准;技术评估标准;综合评估标准。综合评估标准基于技术和报价的结合来制定。

c) 对于已通过技术评估阶段的投标文件,根据综合得分进行比较和相应排序。综合得分最高的承包商排名第一。

4、对于能力和经验评估标准,使用通过/未通过标准。对于技术评估标准,使用打分法或通过/未通过标准。对于本条第3款规定的技术和报价结合法,使用打分法。使用打分法时,必须规定技术最低要求得分不低于技术总分的70%。

5、政府规定本条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咨询服务标包的投标文件评估方法

1、对于作为组织的咨询承包商,适用以下方法之一:

a) 最低价法适用于简单咨询标包。评标标准为技术评估标准。对于已通过技术评估阶段的投标文件,根据经错误修正和偏差调整后的投标价(减去折价额,如有)。投标价最低的承包商排名第一。

b) 固定价法适用于标包实施成本在招标文件中已具体确定并固定的简单咨询标包。评标标准为技术评估标准。对于已通过技术评估阶段,且经错误修正和偏差调整后的投标价(减去折价额,如有)未超过标包实施成本的投标文件,根据技术得分进行比较和排序。技术得分最高的承包商排名第一。

c) 技术和报价结合法适用于注重标包实施质量和成本的咨询标包。评标标准为技术评估标准和综合评估标准。综合评估标准基于技术和报价的结合来制定。制定综合评估标准时,必须确保技术分权重占综合评分总分数的70%至80%,报价分权重占20%至30%,技术分权重与报价分权重之和为100%。综合得分最高的承包商排名第一。

d) 基于技术的方法适用于技术要求高、特殊的咨询标包。评标标准为技术评估标准。制定技术评估标准时,必须规定最低要求得分不低于技术总分的80%。技术得分满足规定的最低要求且最高的投标文件的承包商排名第一,并被邀请开启其财务建议书,作为合同谈判的基础。

2、对于本条第1款第a、b、c和d项规定的技术评估标准,则使用打分法。制定技术评估标准时,必须规定最低要求得分不低于技术总分的70%,本条第1款第d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3、对于作为个人的咨询承包商,评标标准为履历、技术建议(如有)的评估标准。履历、技术建议最佳且满足任务大纲要求的承包商排名第一。

第四十一条:建议书评估方法

竞争性报价中的建议书评估方法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价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咨询服务招标的中标审批

1、作为组织的咨询承包商,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可被考虑并建议中标:

a) 提交了有效的投标文件、建议书;

b) 技术建议满足要求;

c) 对于最低价法,具有经错误修正和偏差调整后的投标价(减去折价额,如有)最低;对于固定价法和基于技术的方法,具有最高的技术得分;对于技术和报价结合法,具有最高的综合得分;

d) 建议中标价不超过批准的标包价格。若标包概算低于或高于批准的标包价格,则该概算将替代标包价格作为中标审批的依据。

2、作为个人的咨询承包商,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可被考虑并建议中标:

a) 履历、技术建议(如有)最佳且满足任务大纲要求;

b) 建议中标价不超过批准的标包价格。若标包概算低于或高于批准的标包价格,则该概算将替代标包价格作为中标审批的依据。

3、对于未中选的承包商,在承包商选定结果通知中必须明确说明其未中标的原因。

第四十三条:非咨询服务、货物采购、工程建设、混合招标的中标审批

1、提供非咨询服务、采购货物、工程建设、混合标包的承包商,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可被考虑并建议中标:

a) 提交了有效的投标文件、建议书;

b) 能力和经验满足要求;

c) 技术建议满足要求;

d) 负偏差不超过投标价的10%;

đ) 对于最低价法,具有经错误修正和偏差调整后的投标价(减去折价额,如有)最低;对于评审价法,具有最低的评审价;对于技术和报价结合法,具有最高的综合得分;

e) 建议中标价不超过批准的标包价格。若标包概算低于或高于批准的标包价格,则该概算将替代标包价格作为中标审批的依据。

2、对于未中选的承包商,在承包商选定结果通知中必须明确说明其未中标的原因。

 

第五章:集中采购、经常性采购、药品与医疗物资采购;公共产品与服务提供

第 1 节 集中采购

第四十四条:集中采购的一般规定

1、集中采购是指通过集中采购单位组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商的一种方式,旨在降低成本、缩短时间、减少招标组织单位数量、提高招标专业性,从而提升经济效益。

2、集中采购适用于一个或多个机关、组织、企业或投资方需要大量采购种类相似的货物或服务的情况。

3、集中采购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实施:

a) 集中采购单位汇总采购需求,进行承包商选择,并直接与中选承包商签订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合同;

b) 集中采购单位汇总采购需求,进行承包商选择,并与一个或多个中选承包商签订框架协议,作为有采购需求的单位直接与中选承包商签订提供货物或服务合同的基础。

4、集中采购单位根据被赋予的任务或与有需求单位签订的合同来开展承包商选择工作。

5、政府规定本条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框架协议

1、集中采购中的框架协议是指集中采购单位与一个或多个中选承包商之间签订的长期协议,其中包含了作为具体采购合同基础的各项标准和条件。

2、使用框架协议的期限在承包商选择计划中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

第 2 节 经常性采购

第四十六条:适用条件

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政治社会-职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社会组织、人民武装力量所属单位、公立事业单位,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可对货物、服务适用经常性采购:

1、使用经常性采购资金来源;

2、货物、服务属于维持机关、组织、单位日常运转所需的经常性采购货物、服务目录范围。

第四十七条:承包商选择组织

1、经常性采购中的承包商选择按照本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和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2、政府规定经常性采购实施细则。


第 3 节 药品、医疗物资采购

第四十八条:药品、医疗物资供应商选择

1、药品、医疗物资供应商选择的形式、方式、计划、程序以及投标文件、建议书的评估方法,按照本法第二、三和四章的规定执行。

2、药品供应商选择还可采用价格谈判形式。价格谈判形式适用于只有一到两家生产商的药品采购标包;原研药、罕见药、尚在专利期内的药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3、供应商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可被考虑并建议为单项药品的中标方:

a) 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条第1款第a、b、d、đ和e项规定的条件;

b) 技术建议经评估满足药品质量、供应、储存和有效期的要求。

4、政府规定本条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药品集中采购

1、药品集中采购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

2、药品集中采购及药品集中采购路线图由政府规定。

第五十条:药品采购优惠

药品采购优惠按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对于卫生部公布符合治疗要求、药品价格和供应能力的国产药品,在招标文件、要求文件中必须规定承包商不得提供进口药品。

第五十一条:国家管理机构在药品、医疗用品招标中的职责

1、卫生部负责颁布招标药品目录;集中采购药品目录;适用价格谈判形式的药品目录。

2、政府规定各部委在药品、医疗物资招标中的责任以及根据承包商选定结果公开药品、医疗物资价格的事宜。

第五十二条:药品、医疗物资采购费用结算

若非公立医疗机构选择不适用本法关于药品、医疗物资采购的规定,则该医疗机构仅能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按同一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中标药品品规、药品单价和医疗物资价格进行结算。

第 4 节 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

第五十三条:承包商选择形式

公共产品与服务提供的承包商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指定招标、竞争性报价、直接采购、自营实施等形式。

第五十四条:承包商选择程序

1、公共产品与服务提供的承包商选择程序如下:

a) 选择承包商准备;

b) 组织选择承包商;

c) 评标及合同谈判;

d) 选定结果的呈报、审核、批准与公开;

đ) 完善、签订合同。

2、政府规定本条实施细则。

 

第六章:投资方选择

第五十五条:投资方选择计划

1、投资方选择计划的编制依据:

a) 项目批准决定;

b) 对于使用官方发展援助资金、优惠贷款的项目,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协议;

c) 其他相关文件。

2、投资方选择计划的内容:

a) 项目名称;

b) 项目总投资额及总资金;

c)(如有)国家出资概算、国家支持项目实施财政机制;

d) 投资方选择方式和方法;

đ) 开始组织选择投资方的时间;

e) 合同类型;

g) 合同履行期限。

第五十六条:投资方选择程序

1、投资方选择程序如下:

a) 选择投资方准备;

b) 组织选择投资方;

c) 评估投标文件、建议书;

d) 选定结果的呈报、审核、批准与公开;

đ) 谈判、完善、签订合同。

2、政府规定本条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投资方选择方案、资格预审邀请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要求文件和投资方选择结果的报送、评审和批准

1、招标方将投资方选择计划、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要求文件、投资方选定结果呈报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同时发送给审核机构。

2、审核机构编制投资方选择计划、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要求文件、投资方选定结果的审核报告,提交给有审批权限的人员。

3、有审批权限的人员根据报送文件和审核报告,批准投资方选择计划、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要求文件、投资方选定结果。

4、政府规定本条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投标文件评估方法

1、投标文件评估方法包括:服务价格法、国家出资法、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法以及综合法。

2、评标标准包括:能力、经验评估标准;技术评估标准;财务评估标准。

3、政府规定本条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投资方选择中的中标审批

1、被选定的投资方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a) 提交了有效的投标文件或建议书;

b) 满足能力与经验要求;

c) 满足技术要求;

d) 满足财务要求;

đ) 项目效益最佳。

2、对于未中选的投资方,在投资方选定结果通知中必须明确说明其未中标的原因。

 

第七章:通过网络选择承包商、投资方

第六十条:通过网络选择承包商、投资方

1、通过网络选择承包商、投资方时,下列内容和程序在国家招标系统上执行:

a) 发布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招标信息;

b) 发布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文件;

c) 提交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联合体协议;

d) 提交、撤回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建议书;

đ) 开标;

e) 评估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建议书;

g) 签订、结算合同;

h) 其他相关内容。

2、政府规定通过网络选择承包商、投资方的实施细则及实施路线图。

第六十一条:对国家招标系统的要求

1、信息公开,访问不受限制。

2、用户访问国家招标系统时能够识别实时时间。国家招标系统上的时间为实时时间,是网络招标的标准时间。

3、运行连续、统一、稳定,信息安全,具备用户认证能力,数据保密性和完整性。

4、记录信息并能够追溯国家招标系统上的交易历史。

5、确保承包商、投资方不能在投标截止后向招标方发送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建议书。

 

第八章:合同

第 1 节 与承包商的合同

第六十二条:合同类型

1、总价合同:

a)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整个履行期间内,合同所有工作内容的价格固定不变的合同。总价合同的支付可以在履行过程中分次进行,或在合同完成时一次性支付。承包商在完成合同义务前获得支付的总金额等于合同中规定的价格;

b) 采用总价合同时,作为中标审批依据的标包价格必须包括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费用、价格变动预备费。投标价格必须包括合同履行期间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和价格变动费用;

c) 总价合同是基本合同类型。当决定采用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合同类型时,批准承包商选择计划的人员必须确保该合同类型比总价合同更合适。对于简单咨询服务、非咨询服务标包;小规模货物采购、工程建设、混合标包,必须采用总价合同;

d) 对于工程建设标包,在谈判、完善合同过程中,相关方需根据批准的设计复核工程量清单;若承包商或招标方发现数量、工程量清单与设计不符,招标方应报告投资方审议、决定调整工作量以确保符合设计;

đ) 采用总价合同时,项目的投资方、经常性采购的招标方、集中采购单位或有采购需求的单位(针对集中采购)对工作数量、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若使用咨询承包商编制设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文件,则在投资方、招标方、集中采购单位或有采购需求的单位与咨询承包商之间的合同中,必须规定各方在处理、赔偿因工作数量、工程量计算错误方面的责任。

2、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内,合同所有工作内容的单价固定不变的合同。承包商根据合同中的固定单价,按照验收合格的实际工作数量、工程量获得支付。

3、可调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是指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内,合同所有工作内容的单价可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的合同。承包商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单价或已调整的单价,按照验收合格的实际工作数量、工程量获得支付。

4、计时合同:

计时合同适用于提供咨询服务的标包。合同价格基于按月、周、日、小时计算的工作时间以及酬金以外的费用。承包商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各职位和工作对应的酬金标准,按实际工作时间获得支付。

按合同约定的职称和职务相应的报酬,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报酬。

第六十三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a) 合同文本;

b) 合同附件,包括详细的工作范围清单、价格表、实施进度表(如有);

c) 承包商选定结果的批准决定。

2、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外,根据标包的规模、性质,合同文件可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文件:

a) 合同定稿备忘录;

b) 各方就合同条件的协议文件,包括一般条件、特殊条件;

c) 中选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建议书及其澄清文件;

d) 招标文件、要求文件及其修改、补充文件;

đ) 其他相关文件。

3、当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各方必须签署补充合同附录。

第六十四条:合同签订条件

1、签订时,中选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建议书仍在有效期内。

2、签订时,中选承包商必须确保具备履行标包所需的技术、财务能力。必要时,项目的投资方、经常性采购的招标方、集中采购单位或有采购需求的单位(针对集中采购)应对承包商的能力信息进行核实,若仍满足标包实施要求,方可进行合同签订。

3、项目的投资方、经常性采购的招标方、集中采购单位或有采购需求的单位(针对集中采购)必须确保预付款、结算款、实施场地以及其他必要条件的落实,以便按进度实施标包。

第六十五条:与中选承包商的合同

1、选定承包商后,项目的投资方、经常性采购的招标方、集中采购单位或有采购需求的单位(针对集中采购)必须与中选承包商签订标包实施合同。对于联合体承包商,参与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必须直接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如有)。各方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2、一个标包可以按一份或多份合同执行;一份合同中可以采用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合同类型。若采用多种合同类型,则必须明确规定每项具体工作内容对应的合同类型。

3、各方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文件、投标文件、建议书、合同谈判结果、承包商选定结果批准决定中的内容。

4、合同价格不得超过中标价。若补充招标文件、要求文件之外的工作量导致合同价格超过中标价,则必须确保合同价格不超过标包价格或批准的概算;若项目、采购预算包含多个标包,合同总价必须确保不超过批准的总投资额、采购预算。

5、政府规定与招标相关的合同内容。

第六十六条:履约保证

1、履约保证适用于中选承包商,咨询服务承包商、通过自营实施形式和社区参与形式中选的承包商除外。

2、中选承包商必须在合同生效前采取履约保证措施。

3、根据标包的规模和性质,履约保证金额在招标文件、要求文件中规定,确定为中标价的2%至10%。

4、履约保证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各方按合同完成义务之日止,或对于有保修规定的情况,至转为履行保修义务之日止。若需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必须要求承包商相应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

5、在下列情况下,履约保证不予退还:

a) 合同生效后拒绝履行合同;

b) 违反合同约定;

c) 因自身过错导致合同履行进度延误,但拒绝延长履约保证的效力。

第六十七条:合同调整原则

1、合同调整必须在合同文件、合同条件的书面协议(如有)中注明。

2、合同调整只适用于合同有效期内。

3、合同价格调整仅适用于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和计时合同。

4、调整后的合同价格必须确保不超过标包价格或批准的概算。若项目、采购预算包含多个标包,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必须确保不超过批准的总投资额、采购预算。

5、对于可调单价合同,单价调整自导致价格变化的因素发生之日起实施,且仅适用于按合同规定进度或按本条第6款和第7款规定调整的进度执行的工作量。

6、仅在下列情况下可调整合同履行进度:

a) 发生不可抗力,且与合同各方违约或过失无关;

b) 因客观要求变更工作范围、设计、施工方案,影响合同履行进度;

c) 场地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合同履行进度,且非由承包商过错造成。

7、若调整合同履行进度但不导致项目完工期限延长,则由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进行调整。若调整合同履行进度导致项目完工期限延长,则须报告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审议决定。

第 2 节 与投资方的合同

第六十八条:合同类型

投资方选择中的合同包括:建设-经营-转让合同(BOT)、建设-转让-经营合同(BTO)、建设-拥有-经营合同(BOO)、建设-转让合同(BT)以及投资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型合同。

第六十九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a) 合同文件;

b) 合同附件(如有);

c) 合同谈判备忘录;

d) 投资方选定结果批准决定;

đ) 各方就合同条件的协议文件,包括一般条件、特殊条件;

e) 中选投资方的投标文件、建议书及其澄清文件;

g) 招标文件、要求文件及其修改、补充文件;

h) 其他相关文件。

2、当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各方必须签署补充合同附录。

第七十条:合同签订条件

1、签订时,中选投资方的投标文件、建议书仍在有效期内。

2、签订时,中选投资方必须确保具备履行项目所需的技术、财务能力。必要时,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应对投资方的能力信息进行核实,若仍满足项目实施要求,方可进行合同签订。

3、有权限的国家机关必须确保国家出资、实施场地以及其他必要条件的落实,以便按进度实施项目。

第七十一条:与中选投资方的合同

1、选定投资方后,有权限的国家机关须与中选投资方或与中选投资方及项目公司签订合同。对于联合体投资方,所有联合体成员必须直接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如有)。各方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2、各方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文件、投标文件、建议书、合同谈判结果、投资方选定结果批准决定及投资协议的内容。

第七十二条:履约保证

1、中选投资方必须在合同生效前采取履约保证措施。

2、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履约保证金额在招标文件、要求文件中规定,确定为项目总投资额的1%至3%。

3、履约保证的有效期自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止,或至合同规定的服务提供保障条件完成之日止。若需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必须要求投资方相应延长履约保证的有效期。

4、在下列情况下,投资方不得退还履约保证:

a) 合同生效后拒绝履行合同;

b) 违反合同约定;

c) 因自身过错导致合同履行进度延误,但拒绝延长履约保证的效力。

 

第九章:选择承包商、投资方过程中各方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主管人员的责任

1、批准承包商、投资方选择计划,本法第七十四条第1款a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2、处理选择承包商、投资方过程中的建议。

3、根据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招标违规行为。

4、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2、3和4款规定,决定废标。

5、发现存在招标违规行为或其他相关违法行为时,暂停招标、不承认承包商、投资方选定结果,或宣布投资方、招标方的决定无效。

6、组织招标工作及合同履行的检查、监督、跟踪。

7、对于选择承包商,除本条第1、2、3、4、5和6款规定外,主管人员还负有以下责任:

a) 在不符合招标法律规定以及项目、标包要求的情况下,调整投资方的任务和权限;

b) 要求投资方、招标方提供文件、资料,以服务于招标工作的检查、监督、跟踪、建议处理、违规处理以及本条第4款和第5款规定的工作;

c) 对本条第八十六条第2款a项规定的投资方建议的复杂情况处理方案提出意见。

8、对于选择投资方,除本条第1、2、3、4、5和6款规定外,主管人员还负有以下责任:

a) 决定选择招标方;

b) 批准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要求文件、投资方选定结果;

c) 决定处理特殊情况;

d) 签订合同并管理合同履行;

đ) 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决定废标;

e) 要求招标方提供文件、资料,以服务于招标工作的检查、监督、跟踪、建议处理、违规处理以及本条第4款和第5款规定的工作。

9、对于选择投资方、经常性采购,决定组建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招标方人员。若人员不符合条件,则必须选择一家专业招标机构作为招标方,或执行招标方的部分任务。

10、若因自身过错造成相关方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11、根据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检查机关、招标活动国家管理机关的要求,对本条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12、履行本法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十四条:投资方的责任

1、批准选择承包商过程中的以下内容:

a) 对于在项目批准决定下达前执行的标包,批准承包商选择计划;

b) 批准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短名单;

c) 批准招标文件、要求文件;

d) 批准承包商排序名单;

đ) 批准承包商选定结果。

2、与承包商签订或授权签订合同,并管理合同履行。

3、决定组建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招标方人员。若人员不符合条件,则必须选择一家专业招标机构作为招标方,或执行招标方的部分任务。

4、决定处理特殊情况。

5、处理选择承包商过程中的建议。

6、对选择承包商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进行保密。

7、根据档案保管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保存选择承包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8、提交年度招标工作报告。

9、若因自身过错造成相关方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10、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决定废标。

11、就选择承包商过程对法律和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12、根据主管人员、监察机关、检查机关、招标活动国家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文件,并对本条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13、若投资方同时是招标方,则还应履行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14、履行本法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十五条:招标方的责任

1、对于选择承包商执行项目标包:

a) 准备选择承包商;组织选择承包商,评估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建议书;

b) 决定组建专家组;

c) 在评估文件过程中,要求承包商澄清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建议书;

d) 呈报批准短名单和承包商选定结果;

đ) 与承包商谈判、完善合同;

e) 若因自身过错造成相关方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g) 对选择承包商过程中的文件进行保密;

h) 确保选择承包商过程中的诚信、客观、公正;

i) 向招标报和国家招标系统提供信息;根据主管人员、投资方、监察机关、检查机关、招标活动国家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文件,并对本款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k) 就选择承包商过程对法律和投资方承担责任。

2、对于经常性采购中的承包商选择,除本条第1款第a、b、c、d、đ、e、g、h和i项规定外,招标方还应履行以下责任:

a) 批准招标文件、要求文件;

b) 批准承包商选定结果;

c) 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并管理合同履行;

d) 决定处理特殊情况;

đ) 处理选择承包商过程中的建议;

e) 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决定废标;

g) 就选择承包商过程对法律和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h) 根据档案保管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保存选择承包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i) 向招标报和国家招标系统提供信息;根据主管人员、监察机关、检查机关、招标活动国家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文件,并对本款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k) 提交年度招标工作报告。

3、对于选择投资方:

a) 准备选择投资方;组织选择投资方;按照本法规定组织评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建议书;

b) 决定组建专家组;

c) 在评估文件过程中,要求投资方澄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建议书;

d) 呈报批准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要求文件、投资方选定结果;

đ) 与投资方谈判合同;

e) 若因自身过错造成相关方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g) 对选择投资方过程中的文件进行保密;

h) 根据档案保管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保存选择投资方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i) 处理选择投资方过程中的建议;

k) 确保选择投资方过程中的诚信、客观、公正;

l) 向招标报和国家招标系统提供信息;根据主管人员、监察机关、检查机关、招标活动国家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文件,并对本款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4、履行本法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十六条:专家组的责任

1、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保持诚信、客观、公正。

2、严格按照要求评估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建议书。

3、向招标方报告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建议书的评估结果及承包商、投资方的排序名单。

4、对选择承包商、投资方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进行保密。

5、保留意见。

6、若因自身过错造成相关方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7、根据主管人员、投资方、招标方、监察机关、检查机关、招标活动国家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文件,并对本条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8、履行本法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十七条:承包商、投资方的责任

1、要求招标方澄清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文件。

2、履行已签订合同中的承诺以及对分包商(如有)的承诺。

3、在参与投标过程中提出建议、申诉、举报。

4、遵守招标法律规定。

5、在参与投标、提出建议、申诉、举报过程中确保诚信、准确。

6、若因自身过错造成相关方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7、根据主管人员、投资方、招标方、监察机关、检查机关、招标活动国家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文件,并对本条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8、履行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十八条:审核机构的责任

1、独立运作,在进行审核时遵守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2、要求投资方、招标方提供完整的相关文件。

3、对审核过程中的文件进行保密。

4、在审核过程中保持诚信、客观、公正。

5、保留个人意见并对审核报告负责。

6、若因自身过错造成相关方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7、根据主管人员、项目的投资方、经常性采购或集中采购的招标方、监察机关、检查机关、招标活动国家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文件,并对本条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8、履行本法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十九条:参与国家招标系统的招标方的责任

除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责任外,参与国家招标系统的招标方还负有以下责任:

1、配备满足网络招标要求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

2、管理所获发数字证书的密钥,不得泄露。若招标方丢失数字证书或发现数字证书被非法使用,则须立即通知数字签名认证服务机构以注销并申领新数字证书;延长数字证书有效期,确保在招标组织全过程中数字证书持续有效;

3、对其使用自身数字证书登录国家招标系统时注册、发布的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检查并确认已录入国家招标系统的自身信息已成功发布;

5、遵守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第八十条:参与国家招标系统的承包商、投资方的责任

除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责任外,参与国家招标系统的承包商、投资方还负有以下责任:

1、参加网络招标时,需配备信息技术基础设施;

2、管理并不得泄露所获发数字证书的密钥。若承包商、投资方所属用户丢失数字证书或发现第三方正在使用其单位的数字证书,则必须按照数字签名认证服务机构的指引,立即更换数字证书密钥、注销数字证书;延长数字证书有效期,确保在参与招标全过程中数字证书持续有效。

3、对其使用自身数字证书登录国家招标系统时注册、发布的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若因承包商、投资方一侧的网络系统故障导致文件无法打开和读取,对通过网络参与招标的结果承担责任。

5、遵守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章:招标活动的国家管理

第八十一条:招标活动国家管理的内容

1、颁布、普及、宣传、指导并组织实施招标法律文件和政策。

2、颁发招标执业证书。

3、管理招标培训与进修工作。

4、总结、评估、报告招标活动实施情况。

5、管理全国范围内的招标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6、根据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招标活动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监察,处理招标中的建议、申诉、举报,并处理招标违法行为。

7、招标国际合作。

第八十二条:政府和总理的责任

1、政府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的招标活动。

2、政府总理履行以下责任:

a) 对属于其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决定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招标相关事项;

b) 批准特殊情况下的承包商、投资方选择方案;

c) 根据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指导招标中的监察、申诉与举报处理及违法行为处理工作;

d) 履行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八十三条:计划投资部的责任

1、根据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代表政府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的招标活动,并对政府负责。

2、除本条第1款规定外,计划投资部还负有以下责任:

a) 审核属于政府总理审议决定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的承包商、投资方选择计划;

b) 建设、管理、指导使用国家招标系统和招标报;

c) 执行政府、政府总理交办的其他招标相关任务。

第八十四条:部、部级机关及各级人民委员会的责任

部、部级机关、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负有以下责任:

1、执行招标工作管理;

2、总结、评估、报告招标活动实施情况;

3、处理招标活动中的建议;

4、检查、监察、处理招标中的申诉、举报及违法行为;

5、组织为从事招标工作的干部、公务员、职员提供招标知识培训;

6、若部长、部级机关首长、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是主管人员,则还应履行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责任;若其是投资方,则还应履行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国家招标系统运行机构的责任

1、管理和运行国家招标系统。

2、按规定对网络招标过程中的信息进行保密。

3、提供指导服务,指导投资方、招标方、承包商、投资方进行网络招标及在国家招标系统上注册和发布信息。

4、存储信息,供查询、跟踪、监督、检查、监察、审计之用。

5、公告用户参与网络招标所需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条件。

第八十六条:特殊情况处理

1、特殊情况处理是指解决招标法律中未具体、明确规定但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决定处理特殊情况的人员须对其决定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以下原则:

a) 竞争、公平、透明和经济效益;

b) 依据承包商、投资方选择计划;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邀请书、招标文件、要求文件;兴趣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建议书;承包商、投资者选择结果;与已选定的承包商、投资者签订的合同;招标包、项目的实际实施进展情况。

2、招标中特殊情况处理的权限:

a) 对于选择承包商执行项目标包,特殊情况处理的决定人是投资方。在复杂情况下,投资方应在获得主管人员意见后决定处理方案;

b) 对于经常性采购、集中采购中的承包商选择,特殊情况处理的决定人是招标方;

c) 对于选择投资方,特殊情况处理的决定人是主管人员。

3、政府规定本条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招标活动的监察、检查和监督

1、招标活动监察:

a) 对本法规规定的与招标活动相关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招标活动监察;

b) 招标活动监察属于招标领域的专门监察。招标监察机构的组织和活动依照监察法律规定执行。

2、招标活动检查:

a) 招标活动检查包括:检查各部、地方、企业颁布的招标指导文件;检查招标培训;检查承包商、投资方选择计划的编制与批准;检查承包商、投资方选择组织工作;合同签订及其他与招标相关的活动;

b) 招标检查根据有权检查机关负责人的决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3、招标活动监督:

招标活动监督是主管人员的日常工作,旨在确保承包商、投资方选择过程遵守本法规定。

4、政府规定本条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申诉与举报

招标相关的申诉、举报及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依照申诉、举报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招标中的禁止行为与违法处理

第八十九条:投标中的禁止行为

1、行贿、受贿、中介贿赂。

2、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招标活动。

3、串通投标,包括以下行为:

a) 约定退出投标或撤回先前提交的投标书,以使参与约定的一方或多方中标;

b) 约定由一方或多方为参与投标的各方编制投标文件,以使其中一方中标;

c) 约定拒绝提供货物、不签订分包合同或以其他形式给未参与约定的各方制造困难。

4、欺诈,包括以下行为:

a) 故意虚假陈述或歪曲招标中一方的信息、记录、文件,以谋取财务利益或其他利益,或逃避任何义务;

b) 直接评估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建议书,审核短名单、承包商、投资方选定结果的个人,故意报告错误或提供不实信息,导致承包商、投资方选定结果失真;

c) 承包商、投资方在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建议书中故意提供不实信息,导致承包商、投资方选定结果失真。

5、阻挠,包括以下行为:

a) 销毁、欺骗、更改、隐匿证据或虚假报告;威胁、骚扰或暗示任何一方,以阻止向具有监督、检查、监察、审计职能和权限的机构澄清行贿、受贿、中介贿赂、欺诈或串通行为;

b) 对承包商、投资方、具有监督、检查、监察、审计职能和权限的机构进行阻挠的行为。

6、不确保公平、透明,包括以下行为:

a) 以承包商、投资方的身份参与自身担任招标方、投资方或执行招标方、投资方任务的标包、项目投标;

b) 对同一标包、项目,同时参与编制和审核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文件;

c) 对同一标包、项目,同时参与评标和审核承包商、投资方选定结果;

d) 作为招标方、投资方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承包商、投资方选择过程,或参与专家组、承包商/投资方选定结果审核组,或作为有权国家机关负责人、投资方、招标方,其生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亲生子女、养子女、儿媳、女婿、亲兄弟姐妹以承包商、投资方的名义投标或担任参与投标的承包商、投资方的法定代表人;

đ) 承包商参与由其先前提供咨询服务的货物采购、工程建设标包的投标;

e) 以其姓名参加投标,标包所属项目的投资方、招标方为其曾工作过的机关、组织,且自其离职该机关、组织之日起未满12个月;

g) 监理咨询承包商同时对其所监理的标包执行检测咨询;

h) 在不满足本法规定条件时,采用非公开招标形式的承包商、投资方选择方式;

i) 在采用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形式的货物采购、工程建设或混合标包的招标文件中,对品牌、货物产地提出具体要求;

k) 违反本法规规定,将项目、采购预算划分为多个标包,目的是指定招标或限制承包商参与。

7、泄露、接收以下关于承包商、投资方选择过程的文件和信息,本法第七十三条第7款b项及第8款e项、第七十四条第12款、第七十五条第1款i项、第七十六条第7款、第七十八条第7款、第九十二条第2款d项及第4款d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a) 在规定发布日之前,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文件的内容;

b) 在公开短名单、承包商/投资方选定结果之前,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建议书的内容、笔记手稿、评标会议记录、对每份兴趣征询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建议书的评论和评估意见;

c) 在公开承包商/投资方选定结果之前,评标过程中招标方要求澄清投标文件/建议书的内容及承包商/投资方的答复;

d) 在公开承包商/投资方选定结果之前,承包商/投资方选择过程中招标方报告、专家组报告、审核报告、咨询承包商报告、相关专业机关报告;

đ) 按规定公开之前,承包商、投资方选定结果;

e) 承包商/投资方选择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加盖密级印章的其他文件。

8、转让中标项目,包括以下行为:

a) 承包商向其他承包商转让属于标包的工作,其价值占已签订合同价格的10%以上,或低于10%但超过500亿越南盾(扣除属于分包商责任的工作后);

b) 投资方、监理咨询方同意承包商转让属于其履行责任的工作,已在合同中声明的属于分包商责任的工作除外。

9、在标包资金来源尚未确定,导致承包商资金拖欠的情况下组织选择承包商。

第九十条:违规处理

1、违反招标法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将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若招标违规行为对国家利益、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须依法赔偿损失。

2、除按本条第1款规定处理外,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违反招标法律的组织和个人还将被禁止参与招标活动,并列入国家招标系统上的违规承包商名单。

3、禁止参与招标活动的权限规定如下:

a) 主管人员对其管理范围内的项目、采购预算发布禁止参与招标活动的决定;若违规情节严重,则建议部长、部级机关首长、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在其部、行业、地方管理范围内发布禁止参与招标活动的决定,或建议计划投资部部长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禁止参与招标活动的决定;

b) 部长、部级机关首长、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对根据本款a项规定由主管人员建议的情况,在其部、行业、地方管理范围内发布禁止参与招标活动的决定;

c) 计划投资部部长对根据本款a项规定由主管人员建议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禁止参与招标活动的决定。

4、公开违规处理:

a) 违规处理决定必须发送给被处理的组织和个人及相关机关、组织,同时必须发送至计划投资部以进行跟踪、汇总;

b) 违规处理决定必须在招标报、国家招标系统上登载。

5、政府规定本条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招标中建议与争议的处理

第 1 节 招标中建议的处理

第九十一条:招标中建议的处理

1、当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时,承包商、投资方有权:

a) 按照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处理程序,就承包商、投资方选择过程中的问题及选定结果,向招标方、投资方、主管人员提出建议;

b) 在任何时间,包括在建议处理过程中或已有建议处理结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2、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承包商、投资方,不再向招标方、投资方、主管人员发送建议。若在建议处理过程中承包商、投资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建议处理立即终止。

第九十二条:建议处理程序

1、选择承包商过程中问题的建议处理程序如下:

a) 承包商自事件发生之日起至收到承包商选定结果通知之前,向项目的投资方(对于项目)或招标方(对于经常性采购、集中采购)发送书面建议;

b) 投资方、招标方必须在收到承包商书面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承包商发出书面建议处理结果;

c) 若投资方、招标方无书面建议处理结果,或承包商不同意建议处理结果,则承包商有权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或收到投资方、招标方建议处理结果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人员发送书面建议;

d) 主管人员必须在收到承包商书面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商发出书面建议处理结果。

2、承包商选定结果建议的处理程序如下:

a) 承包商自收到承包商选定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的投资方(对于项目)或招标方(对于经常性采购、集中采购)发送书面建议;

b) 投资方、招标方必须在收到承包商书面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承包商发出书面建议处理结果;

c) 若投资方、招标方无书面答复,或承包商不同意建议处理结果,则承包商有权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或收到投资方、招标方建议处理结果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主管人员和建议处理咨询委员会发送书面建议。中央级建议处理咨询委员会由计划投资部部长成立;部、部级机关级由部长、部级机关副部长成立;地方级由地方招标活动国家管理机关负责人成立;

d) 收到书面建议后,建议处理咨询委员会有权要求承包商、投资方、招标方及相关机关提供信息以供审议,并在收到承包商书面建议之日起20日内,就有权人员回复建议的方案和内容提交书面报告;

đ) 必要时,建议处理咨询委员会根据承包商的书面建议,提请主管人员审议暂停招标。若获同意,主管人员在收到建议处理咨询委员会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暂停招标通知。暂停招标通知必须在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送至投资方、招标方、承包商。暂停时间自投资方、招标方收到暂停通知之日起计算,至主管人员发布建议处理决定之日止;

e) 主管人员在收到建议处理咨询委员会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关于承包商选定结果建议的处理决定。

3、选择投资方过程中问题的建议处理程序如下:

a) 投资方自事件发生之日起至收到投资方选定结果通知之前,向招标方发送书面建议;

b) 招标方必须在收到投资方书面建议之日起15日内,向投资方发出书面建议处理结果;

c) 若招标方无书面建议处理结果,或投资方不同意建议处理结果,则投资方有权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或收到招标方建议处理结果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人员发送书面建议;

d) 主管人员必须在收到投资方书面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方发出书面建议处理结果。

4、投资方选定结果建议的处理程序如下:

a) 投资方自收到投资方选定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招标方发送书面建议;

b) 招标方必须在收到投资方书面建议之日起15日内,向投资方发出书面建议处理结果;

c) 若招标方无书面答复,或投资方不同意建议处理结果,则投资方有权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或收到招标方建议处理结果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主管人员和建议处理咨询委员会发送书面建议;

d) 收到书面建议后,建议处理咨询委员会有权要求投资方、招标方及相关机关提供信息以供审议,并在收到投资方书面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就有权人员回复建议的方案和内容提交书面报告;

đ) 必要时,建议处理咨询委员会根据投资方的书面建议,提请主管人员审议暂停招标。若获同意,主管人员在收到建议处理咨询委员会文件之日起10日内,发出暂停招标通知。暂停招标通知必须在发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送至招标方、投资方。暂停时间自招标方收到暂停通知之日起计算,至主管人员发布建议处理决定之日止;

e) 主管人员在收到建议处理咨询委员会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发布关于投资方选定结果建议的处理决定。

5、若承包商、投资方未遵守本条规定的建议处理程序,直接向主管人员发送书面建议,则该书面建议将不予审议处理。

6、政府规定本条实施细则。

第 2 节 招标中在法院的争议解决

第九十三条 :解决原则

在法院解决招标争议,依照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请求法院采取临时紧急措施的权利

提起诉讼时,各方有权请求法院立即暂停投标截止、批准短名单、批准承包商/投资方选定结果、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临时紧急措施。


第十三章:施行条款

第九十五条:施行效力

1、本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第61/2005/QH11号招标法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失效。

3、废除第16/2003/QH11号建设法第六章第1节及第38/2009/QH12号关于修改补充基本建设投资相关法律若干条款的法律第2条。

第九十六条:实施细则

政府负责规定本法中被授权的各条款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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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于2013年11月26日,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三届国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国会主席
                                                                                                                                                            阮生雄

 

 

来源:越南国家法律文件数据库
校阅:Wynn

本文本非官方翻译版本,仅供参考;如需原文,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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