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21年第10号总统条例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条例
2021 年第 10 号
关于
投资业务领域

蒙全能上帝的恩典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考虑到:

为了执行关于创造就业的2020年第11号法律第77条和第185条b款的规定,有必要制定一项关于投资商业领域的总统条例;

鉴于:

1. 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4条第(1)款;

2. 2007年关于投资的第25号法律(2007年第67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第4724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补编);

3. 关于创造就业的2020年第11号法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20年第245号国家公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6573号国家公报补编)。

规定:颁布关于投资商业领域的总统条例。

第 1 条

在本总统条例中,以下术语所指的是:

1. 商业领域是指经济部门中为生产商品或服务而开展的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2. 投资是指国内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为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而开展的任何形式的投资活动。

3. 中央政府是指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他拥有管理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的权力,并由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中提到的副总统和部长协助。

4. 合作社是指经2020年关于创造就业机会的第11号法律修正的1992年关于合作社的第25号法律所指的合作社。

5. 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微小中型企业,是指2008年关于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的第20号法律(经2020年关于创造就业的第11号法律修正)所指的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

6. 投资者是指进行投资的个人或企业实体,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外国投资者。

7. 大型企业是指2008年关于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的第20号法律中提到的企业规模,该法律经2020年关于创造就业机会的第11号法律修正。

8. 印度尼西亚标准产业分类法是印度尼西亚生产产品/产出的经济活动的分类,以商品或服务的形式,以商业领域为基础,用作标准参考以及统计实施的协调、整合和同步手段。

第 2 条

(1) 所有商业领域都对投资活动开放,但以下商业领域除外:

a. 禁止投资的公司;或者

b. 对于只能由中央政府进行的活动。

(2) 第(1)段a项中所指的宣布不对投资开放的商业领域是指根据经2020年关于创造就业机会的第11号法律修订的关于投资的2007年第25号法律第12条规定不能从事的商业领域。

(3) 第(1)款b项所述只能由中央政府开展的活动的业务领域是指服务性质或与战略防御和安全有关的活动,不能通过与任何其他方合作的方式开展或执行。

第 3 条

(1) 第2条第(1)款所指的开放业务领域包括:

a. 优先业务领域;

b. 分配给合作社和微小中型企业或需要与合作社和微小中型企业建立伙伴关系的业务领域;

c. 特定条件下的业务领域;和

d. 不属于前述a、b、c项规定的业务领域。
(2) 第(1)款d项所指的业务领域由所有投资者经营。

第 4 条

(1) 第3条第(1)款a项所指的优先业务领域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业务领域,即:

a. 国家战略项目/计划;

b. 资本密集型;

c. 劳动密集型;

d. 高科技;

e. 先锋产业;

f. 出口导向;和/或

g. 面向研究、开发和创新活动。

(2) 符合第(1)款所述标准的优先业务领域清单规定了业务领域、印度尼西亚标准产业分类法、产品覆盖范围和附件一中规定的要求,附件一是本总统法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 若第(2)款所述印度尼西亚标准行业分类(KBLI)包含多项经营活动,则附件一所列准入要求仅适用于”业务领域”栏目明确标注的特定经济部门。

(4) 投资于第(2)款所述优先业务领域清单中所列业务领域的投资者获得:

a. 财政激励措施;和/或

b. 非财政激励。

(5) 第(4)款a项中提到的财政激励包括:

a. 税收激励措施包括:

1. 某些商业领域和/或某些领域投资的所得税(免税);

2. 减少公司所得税(免税期);或者

3. 减少公司所得税和净收益减少投资贷款,减少某些活动的总收入(投资津贴),包括:

a) 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某些业务领域的新投资或业务扩张导致的净收入减少;和/或

b) 为监督和发展某些基于能力的人力资源而开展工作实践、学徒和/或学习活动的总收入减少;和

b. 对用于工业建设或投资发展的进口机械、货物和材料免除进口税的海关激励措施。

(6) 第(4)款b项中提及的非财政激励措施包括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简化商业许可、提供支持性基础设施、能源供应安全、原材料供应安全、移民、就业和其他便利。

(7) 财政激励和非财政激励的授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第 5 条

(1) 第3条第(1)款b项提及的分配给合作社和微小中型企业或要求与合作社和微小中型企业建立伙伴关系的业务领域是:

a. 分配给合作社和微小中型企业的业务领域,以及

b. 商业领域向通过与合作社和微小中型企业合作的大型企业开放。

(2) 第(1)款a项提及的分配给合作社和微小中型企业的业务领域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a. 不使用技术或使用简单技术的经营活动;

b. 有特定过程、劳动密集型、有特殊的、世袭的文化遗产的商业活动;和/或

c. 不超过10,000,000,000.00卢比(一百亿印尼盾)的业务资本,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价值。

(3) 第(1)款b项中提到的通过与合作社和微小中型企业的伙伴关系开展合作的大型企业可以进入的业务领域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a. 主要由合作社和微小中型企业从事的商业领域;和/或

b. 适合进入大型企业供应链的业务领域。

(4) 第(1)款中提到的分配给合作社和微小中型企业或要求与合作社和微小中型企业建立伙伴关系的商业领域清单规定了印度尼西亚标准产业分类法分配给合作社和微小中型企业、伙伴关系和部门的商业领域,见附件二,附件二是本总统条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 如果第(4)款所述的印度尼西亚标准产业分类法包括一个以上的业务领域,附件二所述的分配和合伙规定仅适用于业务领域栏中所列的业务领域。

(6) 根据第(2)款所述标准从事商业领域并已成为大型企业的合作社和微小中型企业可继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开展相关商业活动。

(7) 第(6)款中提到的合作社和微小中型企业必须在所分配的业务领域采用与合作社和其他微小中型企业的伙伴关系模式。

第 6 条

(1) 第3条第(1)款c项所指的特定条件下的业务领域是指符合以下要求的所有投资者,包括合作社和微小中型企业,均可从事的业务领域:

a. 国内投资的投资要求;

b. 有外资限制的投资要求;或者

c. 有特殊许可的投资要求。

(2) 第(1)款中提及的特定条件下的商业领域清单规定了商业领域、印度尼西亚标准产业分类法和附件三中规定的条件,附件三是本总统条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 如果第(2)款所指的印度尼西亚标准产业分类法包括一个以上的业务领域,附件三所指的条件规定仅适用于业务领域栏中所列的业务领域。

(4) 第(1)款b项中提及的外资限制投资要求不适用于:

a. 在本总统条例颁布之前,在某些商业领域已获批准的投资,如商业许可中所述,除非本总统条例的规定对此类投资更为有利;或者

b. 根据印度尼西亚和投资者来源国之间的协议享有特权的投资者,除非本总统条例中规定的相同商业领域条款对投资者更有利。

(5) 其业务领域属于第(1)款b项所指业务领域之公司,因同一业务领域之合并、收购或合并而变更外资者,适用下列规定:

a. 存续公司的外资资本限额按照存续公司营业执照的规定;

b. 被收购公司的外资资本限额如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所规定;或者

c. 合并后新设公司设立时,依法对合并后新设公司外资的限制。

第 7 条

(1) 外国投资者只能在投资价值超过10,000,000,000.00卢比(一百亿印尼盾)(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价值)的大型企业中开展业务活动。

(2)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投资必须采取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并且注册地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

第 8 条

(1) 第3条第(1)款c项所指的规定不适用于在经济特区进行的投资活动。

(2) 为了鼓励加强以技术为基础的创业生态系统(不仅限于资金、基础设施、导师网络、技术转让和市场准入方面),在经济特区以技术为基础的创业业务领域的外国投资可投资等于或小于10,000,000,000.00卢比(一百亿印尼盾)的投资价值,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价值。

第 9 条

第3条第(1)款b项和c项所述规定不适用于间接/通过投资组合进行的投资活动,其交易通过国内资本市场进行。

第 10 条

本协议附件一中未列出的商业领域可以给予财政激励和/或非财政激励,只要它们在商业领域法律和法规中有规定

第 11 条

(1) 经营许可和开展投资活动必须参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业务领域的规范、标准、程序和要求。

(2) 金融业务领域和银行业务领域的业务许可和投资活动的开展必须遵守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

第 12 条

(1) 中央政府评估投资商业领域的执行情况,以改善投资生态系统和商业活动,并加快创造就业机会。

(2) 第(1)款中所指的评估包括对本总统条例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中规定的业务领域的评估。

(3) 第(1)款所指的评估应由负责协调、同步和控制经济部门政府管理中的部长事务的部长进行协调。

第 13 条

该总统条例生效后,所有关于投资商业领域的现行法律和条例在不与该总统条例的规定相抵触的范围内仍然有效。

第 14 条

本总统条例生效后:

2007年第76号总统条例,关于制定不对投资开放的商业领域和有条件对投资开放的商业领域的标准和要求;和

2016年关于禁止投资的商业领域和有条件开放的商业领域清单的第44号总统条例(2016年第97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

被撤销并宣布不再有效。

第 15 条

该总统条例自颁布之日起30(三十)天后生效。

为使每个人都知悉该项总统条例,特此命令将其公布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

签署于雅加达                               
2021年2月2日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佐科·维多多 (JOKO WIDODO) 

颁布于雅加达
2021年2月2日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和人权部长
亚森娜·劳莉 (YASONNA H LAOLY)

附录一:优先业务领域清单
附录二:指定由或需与合作社及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合作的业务领域清单
附录三:特定条件下的业务领域清单

来源:印度尼西亚 BPK 法规数据库
本翻译文本暂未校阅,仅供参考;如需原文,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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